在四维法思想之视阈中,法的精神却要求先无我再无人,唯忘我才能忘世界,唯舍小我才能成大我。人只有拥有这种深刻的谦虚精神和巨大的宽容心,才能生大智慧,有大道德;这种自由是真正法的自由,它绝对无损于人而益人。在这里,个人损己有心而益人无心,它看似无情,却蕴涵着最大的、真正的益人精神和人间大爱情怀。这种无己的益人是与天地精神相通的,人复何求?故,道德人(真人)是法治社会的真正主体。这是道法学的核心思想。而且,只有在真正的大道德生活中,法的精神才能茁壮成长起来。其中,道法精神是无矛盾的、天人合一的法精神。知道德的现象,关注道的真质,不是说德性现象就是真质,也不是通过德性现象看真质,而是忘象而得意,无知而达知,不求而有得的、整体的、发生的法真理场在之知;这是真正的同一性世界的法。另外,在现象法思想之视阈中,人的精神不是在天人合一,也不是主-客对立中呈现,而是直达存在本质(我们认为这里的本质就是实质,下同),使本质成为直观现象(这是一种意识的直接、内在的领悟,注意这根本不是视觉意义上的看),法的现象之外无本质,法的现象就是法的本质。这是一种非矛盾视域法,既不是形而上的纯主观法或纯客观法,也不是对立统一的矛盾视阈法,也不是天人合一的无矛盾视阈法。
所以,四维法思想认为,法首先或者说实质并不是为国家统治服务的工具,而应该是直接体现人类的理性、科学的意识,其次体现的是人性的关怀和人道的精神,最后才可以是实现一种政治统治(维护国家整体秩序的需要)的工具。但是,在一个实在法律体系中,往往会导致合法律的东西很多是不法的,就是说有许多不人性、不人道的法律也可以通行于世。由此我们的四维法认为,法也许还有非理性的因素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因为人就是理性和非理性的整体,法不能不人道,法也不能无人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理性不是反理性,也不是无理性,实际上非理性和理性是相通相容一体的。它目的只在于指出一点,就是要求我们在思考法现象时不能忽视人的非理性情感因素,法是要讲人性的,只有这样的法才可能是真正人道的法。西方非理性存在主义哲学就是典范。在法律实践中无论东西方都有这种二者结合的范例,只是没有理论的自觉和支持,但是却有很好的执法效果。所以,法的精神需要有反对一切反理性和反人性的不人道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力。西方法学完成了理性化法学任务,但是缺乏非理性精神。东方的中华法系却有着深厚的非理性因素,就是真正的人性和大人道的精神,这恰是中华法系对世界法制思想的不朽贡献。我们完全可以深入发掘这些文化遗产并且发扬光大。而且只有这样建立起来的法学理论,才可以叫做科学的法学理论;只有科学法学指导下的法律,才是科学的法律,这也正是法律科学化的基本任务。那么,如何严格依法办事又能合情合理?如何合情合理又不和法律冲突?这是历史的执法实践难题。这既需要执法艺术来弥补,也需要科学法学理论的支持,还是四维法学的重要任务之一。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它的视域是多维度且在逐渐扩大的。这好比数域的扩大带来数学的革命性发展,法思维的视阈扩大也同样可以使法制科学得到重大的发展。人类的精神从自然到文明,再到自然-文明的整合,最终会产生新的人类生存方式。只要是人,就有人性,有理性,来自自然又归于自然,就要过一种真正的道德的生活。因此,自由、平等、仁爱、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就是法的精神的真质内容,它们是不变的精神场在,过去和未来乃至永远都会伴随着人类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存有。从思维方式角度看,辩证法是三维的视阈,而四维法是一维自然法和三维实在律或者一维实在法和三维自然律的四维视阈构成的法系统。辩证法企图超越时间但离不开对立关系,四维法使时间相对化在非矛盾或者同一态发现法律制度,这种制度是真正的科学制度,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具体来说,实证法是主、客对立的思维方式,自然法是主、客不分的思维方式,辩证法是主、客统一的思维方式,四维法是主、客同一的思维方式。概而言之,实证法学具有开放、多元化、不自足的特征;自然法具有自足统一的特征;辩证法矛盾学具有形式化的特征;四维法学具有科学综合性、整体性、真质场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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