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为什么送法下乡?——兼评苏力《送法下乡》第一章

  作为作秀的送法下乡在多大程度上抵消了苏力老师的结论我无法知道,但是我敢肯定作秀的送法下乡一定抵消了一部分苏力老师结论的正确性。如果苏力老师知道自己书的出版还增加了作秀的送法下乡,我就不知道苏力老师会做什么感想了。
  五、要怎样才能建立真正的局部权力支配关系
  其实,我们加深一下讨论,就可以更加认识到本文讨论的问题了。苏力论述国家这种局部权力支配关系的建立需要借用诸多的资源,如收贷案里的面包车、派出所民警的随行、村干部的陪同以及强调来自北京的调查者——这些都是为了达到威慑目的的资源。特别是民警和面包车构成了这次权力支配关系实现过程中的重要资源。没有民警和面包车,法庭的权威就很难树立,苏力所说的权力的局部支配关系就很难建立。
  依据苏力这样的逻辑论述下去,假如没有民警,没有面包车,很多时候的案件,信用社的人也不会在,强世功他们那些调查者也不会在。那么指剩下一个法官,或者法官带一个书记员两个人。这个时候,权力支配的关系还能够建立吗?法庭的权威还能为当事人感受到吗?而恰恰,我这里的假设正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现实里的法官下乡是没有很多人的,一般不带警察,基本上也没有作为权力象征的面包车。我访谈中的另一位副院长(我仔细交谈过几位副院长,这里没做仔细区分)告诉我,很多时候就是一个人,或者两个人。警察是基本不要的,需要警察的案子就不下乡了,到自己法院最安全,碰上有麻烦的案子,到村里面去了,就是带四五个警察都不管用的。而我们上面说到的云南省禄劝县人民法院撒营盘法庭庭长李光学则是背着国徽走路的[6]。还有我从报纸上看到的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周瑞生下乡办案的图片里,周瑞生也就是带了一个书记员,没有警察,没有其他人员[7]。基本上来说,下乡的法官是人单力薄的,像苏力说的那样人多势众的情况是很少见的,那种需要警察和其他威慑资源的案件是不会到乡下去开庭的。也就是说,需要下乡开庭的案件基本上是不需要法庭动用很多资源来“打仗”的,需要“打仗”的案件就在法院审理不下乡了。
  苏力的例子是一个特例,那是因为收贷的案件在当地还很多,需要确保这一次取得胜利,形成对类似案件的示范,减少其他案件的审理障碍,所以法庭和信用社才动用了那么多的资源来建立这种权力支配关系。然而,这案例太特殊了,不能用来解释中国其他送法下乡的情况。苏力在书中也说,他所举出来的案例里面,变成了信用社和法院是原告,村民是被告,村主任到变成了调解者(50页)。其实,在这样的角色格局中,信用社和法官是一起作为原告在向被告示威,这就当然需要警察需要车子,还有从北京来的调查者也成为信用社和法庭向村民示威的资源。而放眼其他的案件呢,角色的格局不会是这样的。苏力的假设和解释在其他的情形下很难适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