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论
总体而言,我国《
物权法》规定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虽然有简洁明快的优点,但在具体规定上还是有值得反思的地方。首先,所有物返还请求规定与
物权法总则之中,是否能真正起到一般性规定的作用,存用疑问。其次,附属请求权不是附属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是附属于占有返还请求权。在没有本权的情况下,单纯占有人即使能够行使附属请求权,在获得了占有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金、占有物的收益之后,该占有人将来还是要面对真正所有权人的追索,能否最终保有给付是一未定之数。因此这样的规定是否有必要,值得深思。最后,附属请求权在具体规定上没有体现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势必和普通的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规则大致相当。既然没有区别,仍然规定附属请求权的实际意义有多大,也是值得考虑的。
【注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0604班
苏永钦“民法制度的移植——从所有人与占有人间的特殊关系谈起”,张双根、王洪亮、田士永编《中德私法研究》2006年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
王洪亮“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第23页。
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苏永钦“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民法物权实例问题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
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188页。
王洪亮“论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王洪亮、张双根、田士永编《中德私法研究》2006年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黄茂荣《债法总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43页。
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186页。
同上注,第192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
1992年台上字第222号判决,同上注,第329页。
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194页。
Baur/Stürner著,张双根译,前注2书,第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