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
物权法》上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物返还请求和返还占有物的收益、费用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解释上认为,这些规定是我国物权法上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29]。相比于德国物权法,我国物权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有自己的特色之处。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体系定位
德国民法典是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对于用益权人和质权人,是通过准有的方法,得以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样的立法例优点是重点突出,明确表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权的。但缺点是造成了过多的条文之间的援引,不利于整体掌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制度全貌。相比而言,我国新颁布的《
物权法》在总则中集中规定了保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内的各项物权请求权,似乎能够给法律适用带来方便。但问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不是能毫无疑义的适用到各类他物权呢?
《
物权法》第
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30]。
1.地役权不能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由于地役权人通常不是供役地的占有人,因此不享有所有物返还所有物返还请求权[31]。如果赋予地役权人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当第三人无权占有供役地时,地役权人要求该第三人返还供役地的占有之后,自然受领该供役地,而作为地役权人,又是不能直接占有供役地的。所以,赋予地役权人可以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会产生一个矛盾的结局。其次,一宗供役地上往往存在多项地役权,比如供水地役权,管线铺设地役权等等。如果承认地役权人可以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当供役地被第三人无权占有,此时哪一项地役权人可以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是有疑问的[32]。
2.抵押权人不能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因此也不能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果有第三人无权占有抵押物时,抵押权人首先可以行使抵押权的保全权利,要求抵押人出面请求第三人返还抵押物的占有。当抵押人不行使该项权利是,抵押权人可以代位行使[33]。此外抵押权人也可以基于抵押权的追及力,直接将第三人无权占有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最后抵押权人也可以对无权占有抵押物的第三人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这样救济制度足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没有必要赋予抵押权人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34]。
3.留置权人不能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留置权虽然也是以占有为要件,但留置权不是为了保障留置权人的占有,其根本目的是基于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现实而确保履行请求的同时性[35]。因此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占有,留置权的目的就不能实现,留置权归于消灭,此时留置权人只是根据《
物权法》第
245条,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而不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