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项基本原则: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排他性
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规定,善意占有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返还收益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责任。据此,德国通说一般认为,民法典第987条以下的规定是排他性的规定[13]。因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要体现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和对所有权人意思的尊重[14]。如果认为这样的优待规定,可以和其他规定相竞合,势必会导致这些规定被架空,从而善意占有人得不到真正的优待。
(二)可以允许存在竞合的情形
如果坚持认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是排他性的规定,则会导致一些评价上的矛盾。虽然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排除善意占有人对返还受益和损害赔偿的任何,但事实上还是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形。另外,在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的场合,同样也存在例外的情况。
1.所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善意无权占有人对原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但在有权占有的场合,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必须依照
合同法或者侵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比而言,有权占有人反而比无权占有人处境更为不利。为了克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德国通说认为,应当突破德国民法典第987条以下的规定。
(1)存在有效的合同约定
如果占有人是根据一份有效的合同而获得占有权的,对于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首先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在此不能适用。如果合同对于损害赔偿没有约定,应该适用债法上的规定,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不能用于对损害赔偿的类推适用[15]。
(2)存在有效合同,但合同已解除
占有人根据一份有效的合同占有标的物,但合同随后解除,占有人误以为合同没有解除,从而继续占有标的物。在随后的占有期间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根据“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占有人是善意占有人,因为他误以为是有权占有,从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债法上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占有人必须返还原物,返还不能的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16]。 由于两者结果正好相反,因此不能同时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附属请求权和合同解除的规定。对比而言,合同解除的规定比所有人——占有人关系更具有特殊性。所以,虽然在合同解除的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解除之后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并存,但所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合同解除的规定不能并存,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定[17]。
(3)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占有权Fremdbesitzerexze?”
当占有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场合,占有人和所有人之间可以适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因此只要是善意的占有人,对合同无效或者撤销之后发生的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情形,可以不负责。但这样一来,占有人在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的处境,比在合同有效时,还要“有利”。因此,德国通说认为,应当让占有承担至少与合同有效时一样的责任。换言之,当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有过错的超越他本来以为有占有权限的范围,从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则承担损害赔偿义务[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