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2条、第823条、第249条和第848条,以法律禁止的私力行为获得占有的侵权占有人,对于一切造成物的毁损灭失的一切事故,都需要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明显得发现有一种阶梯式的递进关系,善意占有人责任最轻,而侵权占有人责任最重。这体现了德国民法典立法者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
2.所有权人的收益偿还请求权
对于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所收取的收益,不同类型的占有人承担程度不同的返还义务,这里同样存在的阶梯式的递进关系。
(1)善意占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98条和993条第1款前半句的规定,善意占有人和未被起诉的占有人,对于收取的收益不负返还义务。但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占有人,或者过度收取收益的善意占有人,需要根据不当得利返还。
(2)非善意占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90条、第987条和第100条规定,非善意占有人和诉讼占有人,须向所有权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收益,补偿已不存在的孳息的价值,并补偿因过错而未收取的收益。
(3)侵权占有人
侵权占有人是完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换言之,侵权占有人须填补所有权人一切的损失,包括赔偿所有权人可能收取的收益和所有权人不可能收取的但侵权占有人已经收取的收益[9]。
3.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可能对物已经进行了修缮、改建,从而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所有人必须根据费用的种类向不同类型的占有人承担返还费用的责任。
(1)费用的种类
① 必要费用。包括通常必要费用和特殊必要费用。所谓通常必要费用是指,因保持或者管理占有物通常必要的费用,如修缮费、饲养费等。特殊必要费用主要是指,发生一些特别情势而支出的费用,比如重大地震所支出的修缮费用[10]。
② 有益费用。占有人为了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并且客观上占有物的价值也因为费用的支出而得到增加。
③ 奢侈费用。占有人为了个人的快乐和便利所支出的费用,是奢侈费用。至于如果判断奢侈,主要是衡量这笔费用的支出是否已经超过利用、改良标的物的必要。如果已经超过必要的利用、改良的费用,则往往构成奢侈费用[11]。
(2)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的费用
① 善意占有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4条第1款,第995条第1句,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对于奢侈费用不能请求返还。
② 非善意占有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4条第2款,第683条和684条,非善意占有人和诉讼占有可以请求必要费用的返还,但只有成立为所有人的利益构成无因管理时为限。
③ 侵权占有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4条第2款的规定,侵权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的费用和非善意占有人相同[12]。
二、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竞合
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首先表现在所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中,善意占有人无须负责,那么是否意味着善意占有人也不承担原物被毁损灭失的侵权责任呢?同样表现在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期间所收取的收益,善意占有人无须返还,那么是否意味着善意占有人也无须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呢?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与合同的规定,可以在多大的程度上与“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并存,或者在多大的程度上两者不能并存,这是需要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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