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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人——占有人关系

  (1)善意占有人。
  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对自身无权占有的事实,非属于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上看,对于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中的善意占有人的规定,是紧接着善意取得的规定。理解上应该认为,此处的善意占有人主要是指未能构成“善意取得”的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主要是针对动产占有外形的信赖,是保护物的动态交易。此处的善意是基于已取得物的信赖,是保护物的静态利用[4]。
  (2)非善意占有人。
  所谓非善意占有人是指,在占有获得的时刻,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是无权获得占有的行为人。如果在占有获得后,获悉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也视为非善意。此外,德国民法学上还会单独讨论“诉讼占有人”。德国民法典第989条规定,所谓诉讼占有人是指就物之返还被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的当事人,也视为非善意占有人。这是因为,当一个人收到起诉状之后,往往会审视自身对物的占有是否有权利。因此,他必须考虑到会发生判令其返还原物的判决,从这一点讲,诉讼占有人和非善意占有人等同。德国民法典第987条、989条规定了诉讼占有人的地位,在第990条非善意占有人的规定中,也参引了这两条。虽然从结论上看,诉讼占有人属于非善意占有人是比较明确的,但德国学者还是批评这样的立法技术不当[5]。
  (3)侵权占有人。
  占有人通过禁止的私力方式获得对标的物占有的,是侵权占有人。侵权占有人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中地位最不利,完全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债法上回复请求权的竞合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不排斥债法上的回复请求权。比如租赁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既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也可以基于合同解除之后的清算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所以很难从法效果上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区分开[6]。学说上认为,两者构成请求权竞合[7]。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的附属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虽然看起来简单明了,其实所处理的问题非常复杂。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将物返还给所有权人并不能了事。所返还的物可能在占有人处已被损坏,而占有人也有可能自物中获取了收益,或者因物而支出了费用。因此,法律除了要规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外,还要规范所有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收益返还请求权以及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8]。这些请求权伴随这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产生,故称为附属请求权。
  1.因物的毁损灭失而产生的所有权人的请求权
  所有物在无权占有人处被毁损灭失的场合,无权占有人因其对占有所持的主观意思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善意占有人不负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规定,善意的或者未被起诉的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2)非善意的占有人和诉讼占有人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0条和第989条的规定,非善意占有人或诉讼占有人,对物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或者因为过错而不能返还原物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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