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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契合

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契合


胡昌明


【全文】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和目标,促进社会和谐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而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法治之道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是否相契,又如何相契是每一个法律人都不能回避的问题,而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将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与我们日常的法律行为和审判活动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1、法治的解读
  作为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这句名言恐怕是最经典的诠释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 可见,所谓的法治精神最主要的两重含义可以归纳为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
  首先,法治精神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法治即规则之治,是与恣意妄为的“人治”相对的,法治精神要求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能够制约一切权力和行使权力之人,人人均在法律之下行事,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任何违法法律的人和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架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其次,法治确定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法律必须具有与社会主义性质一致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之一。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力,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2、法治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自然、社会与人和谐发展,而最终的目标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则是调节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 2而做到这一点,必须维系社会的安定有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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