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社会本身从来不是什么纯粹的客体,而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它不仅包含人的认识,而且包含人的情感和意志,决不是自然科学规律所可以完全解释的。从认识论而言,法律是人与自然对立,人与人对立之后的产物,在这种对立之中产生人的自由自主、独立、平等等等一些基本的要求,这种思想完成的最好形式就是法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学是社会科学,它需要研究这种相互独立自主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些基本规律;从本体论而言,人与人不可分离,融为一体,人无不同,所以,法律是无差别的人的普遍关系的规范性表达,在这里需要博爱、互助、宽恕意识,人与人应该平等对话、交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学是人文科学,法律的实践是互动的、发生的、现实的,不是纯粹的强制,具非理性特征;从方法论而言,法律思维是中立的无倾向性的,它可以不关心善恶问题,而是内容求真,形式求美,通过执法技术达到社会公正的现实化。
通过这种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实证法学理论实际就是一种关于法学的方法性理论,它不关心法律的善恶,企图摆脱道德、政治意识形态等主观因素的困扰而建立起一种准自然科学式的科学法学。但这种愿望只是想像,不符合法律现象的特殊属性:二重性。法律的二重性属性告诉我们,法学不能是纯粹的社会科学(准自然科学),也不是纯粹的人文艺术科学(不是哲学、美学和逻辑等),法学是科学的艺术。就是说,从哲学中独立出来的法学,既不能丧失其遗传的人文精神,也不能成为准自然科学。一句话,从方法论角度而言,实证法学的思维方法是很有限的,它不能把法学带入更高的层次了。所以,法学研究还需要其他方法的介入。
实证法从各个不同方面力图揭示社会关系中的客观本质,从实践性、操作性、可比性、效率性诸方面把法律关系定型化、规范化、一般化,也就是要自然科学化。它要求一切都是明证的,无法律之外的自由(不同于法外自由)。法律就是一切,法律就是绝对权威,不可侵犯和改变。这种权威要么来自立法者,要么来自法官,因此良好的法学教育、有效的立法权力机制、真正的司法独立就成为实现法律权威的必要的保证。但是,我们知道这种思维的依据是主客观对立的思维方式之上的。如果说自然法言外有意,那么实证法就是言外无意。前者给隐蔽的法律原则精神以空间,后者只就法律论法律,只关注在场的、现实的实在法律。二者的结合是否就可以满足法治的需要呢?历史上已经有这种范例。然而辩证法学是不满足这种形式上的结合的,因为在它看来二者之间不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结合就没有实质内容。那么辩证法学的前景如何?
我们知道,辩证法的所谓质变也是相对的,例如水的三态变化就是如此,同样的道理,社会形态的变化也是相对的。任何社会制度都有连续性、不变性,企图割断人类历史搞什么彻底社会革命是错误的、有害的思想,因为人性和天道不是主观意志能够彻底改变的,人的主观能力也绝对是有极限的,即使发挥再大的潜能也是一样,人不能胜天。这个大道理告诉我们:再好的理想如果不具备适宜的条件,仅仅靠主观愿望努力也是无法变为现实的。所以我们要坚决防止主观主义的思维方法作怪,尤其是在追求社会理想时更是如此。这样,对待辩证法学理论的理想也是如此,不要把虚幻的价值观强加于人民而以为一切非之的思想行为都是不法和反动的。以后我们将继续研究辩证法学思想的演化问题。
实证法学反对抽象价值,但不是完全否定一切价值选择,如功利主义,利己主义,社会主义等仍然是实用主义、现实主义的价值观。实证法学从实际出发,将法律的现实效果,使法律操作性更强,有将法律现象脱离主体完全客观化、抽象化、普遍化倾向。但是法律现象从根本上说是人-世界(此在——将存在-存在者整体现时化)的整体场在(不同于在场),是人与世界万物关系的普遍化、具体化的真理场域的表达。它支持不变的法律原则、信念,支持有效的普遍规则,支持具体的、灵活的、现实的司法实践。法律是科学,法律实践是艺术,法律的内容是科学的,规范的,执法实践却是真正的艺术,不是简单的实体法律按照固定程序与法律事件结合的必然唯一的逻辑结论。因此,法官素质、执法体制,社会条件,诉讼人具体情况差异,民众意见都是需要加以考量的因素。当然,体制是决定性的,法官是主导性的。当法官作出权威、不可更改的、有效的裁判之后,诉讼人认为不公,可以通过独立监督权力组织重审,以及时纠正司法不公导致的冤假错案,使公权力的袄权力的制约,人权得到彻底的保障。但是,实证法理论把司法权威绝对化,以维护法律至上的信念,这种其理论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出路何在?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新的途径加以解决这个难题?辩证法学就是企图超越实证法学的新的发展方向,那么辩证法学可以完成这个任务吗?今后我们再继续讨论这个问题。本书的任务应该结束了。
【注释】作者简介:张树军,汉,籍贯山东,1968年2月10日出生,法律专业大学文化。 【1】部分关于西方实证法学理论的基本思想介绍来自互连网佚名作者,内容和正规教材基本一致,所以这里就直接引用而未祥细注明出处,读者有疑可以参考其他西方法律思想史方面的权威著作。 【2】张树军,《法治之道》,互连网。 【3】同上。 【4】同上。 【5】张树军,《执法的艺术》,互连网。 【6】张树军,《走向法治社会》,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 【7】同上。 【8】同上。 【9】金景芳,《周易全解》,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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