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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法学的发展前景

  总之,实在法(律)应当向辩证法(律)发展,这是我们对实证法理论和实践的总体发展前景做出的最基本的预测和切实的期望。
  结语
  任何时候、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一定程度的理想性,尤其是有效地实行了宪政的国家更是如此,所以现实的实在法律并不都是可以实证的,也就是说法律的直接效果和社会效益——社会公正,不是完全可以看法律是否有效和法律是否完全实现形式化、逻辑化、技术化就可以确定了的。当然,从逻辑上说,在宪政国家,法律技术越发达,宪法可能越能得以彻底实施,但二者的差距不可能完全消失。事实上,即使是理想的宪法,如要得到有效实施,首先需要政治体制的合法化,科学化。历史上在集权制国家和分权制国家都有宪法,也都有发达的法律制度,但不等于就是实现了法治。因为,在集权制国家,宪法、法律永远在政治权力之下,宪法和法律都是形式,人权都得不到有效维护;在分权制国家,宪法、法律受到制约,但是脱离社会,也最终会成为国家暴力的维护者或者成为霸权主义的工具。所以,仅仅有了发达的法律技术什么也说明不了。法律实施是整体工程,不是法律自身可以解决的问题。这样说来,所谓的实证法应该叫实在律才准确,它具有现实性保守性、科学性,但是也只对合法的实在法律人们才可以这样看待。我们说,虽然实在法律可以不管主体的善恶,但是恶法律就是恶法律而不是法,即使它们可以通行于一时一地,但仍然是不法的。在一个实行宪政的法制的国家(社会),法律制度可以决定一切,所以实证法律技术的科学程度对有效实行政治统治的意义重大。实际上历史也不断在证明一个真理,即使再伟大的思想如果没有实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也无法变为现实。但是实在法律同样没有绝对权威性,所以严格界定实在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应用条件就是很重要的。如何在一定条件下实现更大、更普遍的社会公正也是实在法律制度应当关心的基本问题。实在法律必须出于良好的目的,而不是为所欲为、或者是为了阶级统治、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等借口而谋取部分人群的利益,无论是多数人(国家、民族)还是少数人(国家、民族)的利益都是不可以的,换句话说,实在法律只有最大限度的谋取全体公民(包括世界公民)的公益和普遍的社会公正时,才是真正合法的法律。
  我们现在都知道法律现象是一种综合的自然-社会现象,是人类大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法学如果是真正的科学,不是只研究所谓纯粹法律,而恰恰在于要把握其综合性、系统性乃至人文性。一些西方实证法学家自称要建立所谓的纯粹法学,他们认为只有真正的纯粹法学才是真正的科学法学,这种观念本身存在一定的误区。因为任何国家(社会)的实在法律都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还没有绝对普世的、不变的、完全科学的法律技术出现在人类历史上,今后也不可能出现这种现象。
  如果说自然法关注的是如何维护普遍人权的问题,实证法主要关注的是如何使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问题,那么如何实现权利-权力的协调平衡,就是辩证法学希望关注的根本问题。实际上,法律现象不单纯是社会现象,也是自然现象,法学是关于处理人类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和它怎样的运做才合法的问题的知识。这样我们可以感知到如下法律思想理论的发展脉络,它就是:通过自然法-实证法-辩证法-四维法这个序列逐渐向前发展,或者展示的是它们的综合并有的运动图象。【27】我们认为,法律是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内容,大道德之公信仰是社会制度的核心精神,公民(广义,下同)民主方法是社会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或者工具,公民权利是社会制度的生命所在和归宿。这种四维法治观【28】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理念,另外法治社会还需要四权宪法【29】制度支持。其中,“三权”代表国家(社会)公权,监督权代表社会私权,是独立的社会权力(准国家权力),是对国家(社会)公权的绝对的、共同的公共监督权,也是对私权行使的最高监督权,它权威、高效、合法。一切个体的非权力的监督只有这样法治化才真正是合法的行为。我们且不说立法恶劣,就是所谓好的法律也会存有立法、执法、司法的共同压迫人民的问题,这个时候人民只有忍受,不能造反。因为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造反就是犯罪了,这是实证法的理论解决不了的问题。辩证法学理论提出造反有理,自然法也是如是观。但是,这对社会带来的负面破坏可能是巨大的,得不偿失的。只有四维法治学说认为可以建立起独立监督的社会权力组织,替人民监督国家机关和一切特权者,这是在寻求一种非革命和非暴力方式的法治之路,这也是最大程度降低社会破坏而实现法治理想的有效方法。
  我们知道,在一个有良好宪法的国家,法律技术越发达健全,国家权力运行就越高效,公民权利的保障就越充分,社会公德就越容易建立,这样之下良好的社会风气就越容易形成,道德信仰就越容易在整个社会普遍有力的树立。这个时候的实证法律可以说就最大程度地从外部逐渐通向了天道人心。而实证法律也同样可以走向一个极端,它就是那种认为只要让女人快乐,强奸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而不问行为的手段和目的的说法,这是把人不看作人而看作动物的法律思维带来的恶果。所以,这种完全实用主义的法律思想是真正的科学法律思想所不能认同的。
  自然法希望从精神内部和未来最终通向天道人心,但是历史证明,强制推行自然法理想往往会发生反人性的暴力悲剧,就好比即使强奸让少数女人快乐,但这种强奸行为对多数人还是严重的犯罪。正如每个人都有性和组成家庭的权利,这是真理,但是如果有人利用公共权力强制使所有健康成年人都拥有一个配偶,就会酿成无数的人间悲剧。这些事例启示我们:任何人发现的所谓社会真理都不能靠强制手段推行。任何理想主义的理论也只有与科学的制度实现有机结合,才是真实的大科学图象。二者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决定对方的命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单独决定一切。所以,即使是最理想的、彻底革命性的社会制度要在某个国家或全世界强制推行也是完全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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