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实证法学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实证法和自然法关系的探讨,使我们对它们在法学理论知识整体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来进一步考察一下实证法学理论的局限性、适用范围、现实意义,由此探索来展望其合理的发展方向,并且对此做出一些基本的预测和期望。
  (一)实证法理论的基本局限性
  我们已经发现实证法思想的实用主义哲学基础既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也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友爱精神——对自然是无限的征服和索取,只要有能力就可以不加限制;对他人是将无限统治权力的合法化,只要是成为最高的统治者他就是无上的权威,统治集团不怀疑人的能力和权力的有限性,不关心其权力的来源,尤其是无限崇拜国家权力,相信一切合法律的暴力之功能,以形式上的文明掩盖其本质上(未出场的)的野蛮性。可是实证法学人物忘记了自身不过也是不能超越于权力之外的一些普通公民而已,当邪恶、暴虐的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器砸向你们和自己的亲人的时候,该做何种感想?!我以为,此时此刻他内心本然的也是需要人的权利这个不朽的法律精神武器以求自卫和抗衡,尤其是实在法律武器对他而言已经没有效用的时候。
  1、实证法学的外部局限性
  (1)实证法思想要求在绝对公平的规则中人与人之间才可以进行对立、抗衡、竞争,实在法律只关心如何确保公平斗争所需要的规则、程序和条件(平台),只要在同一平台上绝对公平地斗争、抗衡、竞争,那么肯定是胜者有理,强者为王;双方只要是自愿,一切物质化(包括出卖自己)交易也都是合法的。在实证法理论体系下,法律的范围是不断扩大的和日益细密的,因为大到战争,小到个人买卖,再到赌博、卖淫、玩乐等等一切社会行为都可以逐渐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而达到合法化。如此带来的是实在法律的恶性的无限扩张,但社会混乱和丑恶现象却可以不断增加。法应该是简约的、和谐的人-世界的存有关系的表达。所以,我们说,实证法律既看不到对立双方的形式上的、逻辑上的统一性这个人道,也看不到人与人乃至万物的同一性这个天道,甚至反对法的同一性,这是实证法学思想的根本错误所在。
  (2)实证法哲学理论要求必须以实践行为的结果来衡量法律的优劣,而不关心法律的真实目的,不关心法律事件本身,不关心执法的具体过程,最后只以司法判决来定事件的对错和诉讼的输赢。这样做固然树立了法官的无限权威,固然强化了司法权力,固然维护了法律的至上地位,但是随之而来的最大弊端就是用司法的专横代替了政府的专横。后者有许多具体的危害,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救助和制约,但是当人们迷信司法权力和法官权威以至于达到神秘地步时,司法绝对权威就会和政府权力的神圣性一样危害巨大,甚至可能是更加具有根本性的危害。因为司法行为代表的是社会公理,是普遍公正的象征,而当这种权能失控或达到无上至尊地位时,带来的危害是普遍的、深入的、根本的,国家也难以弥补。如此迩来,法律至上或者司法至上最终的意义将何以存在?
  (3)实证法学理论过于重视人的差异、特殊性、独立性,却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相通相融性、一体性、同一性,它把法律完全建立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社会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大根本性对立的社会集团)之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只有形式上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实质性的内在对立、冲突却是无法消除的。这个时候,无论法官素质多么高,司法程序多么公正、健全,因为法律本身的不公正、不平等都将会化解、极大削弱司法公正的最终效果——抽象的法律中固然有形式上的公正了,但我失去了一切,乃至生命。在这里,无论社会看起来多么民主,政治竞选的结果最终都是有钱人的游戏,选民的权利都在被虚无化、表象化、无效化,边缘化,属于精神自慰;无论社会风尚看起来多么好、多么文明,社会的阴暗面却无法消减,甚至合法化,这是成功者主导的社会,弱视群体只是被恩赐者,决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人。虽然被统治者有法律上的种种权利,但是由于许多弱者自身的恶劣条件和经济贫困、知识缺乏而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当人权完美写在法律上的时候,当法官宣布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你必须服从的时候,社会文明虽然有了虚构的标志,但被统治者中的人民大众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将是无比艰难,因为他们必须守法,必须通过法律解决一切困难,时间、经济条件将会削弱这种行动带来的结果,很可能是得不到公正,或者是得到施舍的公正和救济,很可能是法律很公正却也于事无补了。当人民大众犯罪却没有力量为自己辩护时,得不到法律的宽恕,只有承受无情的法律制裁,终生被监禁或者结束了生命。总之,只要不改变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或者命令这种本质,不改变法律的绝对权威性这个大前提,法制技术无论多么发达,社会矛盾都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弱、消除或者转化。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国家或者政府就是社会的肿瘤,应该被革命推翻。当然,这也是马克思的理想。不同的是,我们提出的这种革命不是暴力的,而是内在的社会自我调整和变革,这是可能的。以后我们再继续讨论这个问题,这里就不需要仔细论证了。
  所以我们认为,实证法理论存在的深刻的内在矛盾是建立在其哲学思想的局限性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它的出发点就是维护国家权力的神圣性之上的,其他随之而来的问题自然是有着一定的必然性的。
  2、实证法学的内部局限性
  实证法学理论和其他任何一种法学理论一样有其特定的、不可取代的科学价值和历史地位,也同样有着它自身难以克服的内在的困境,包括逻辑的、哲学的、伦理的、美学的等等诸方面制约其发展的内在要素因素。下面不是从外部批判的角度,而就是从这个内在的角度再来看待其基本的理论局限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