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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法学的发展前景

  2、实现二者目的之内在法律机制的相通性
  自然法和实证法思想理论从其目的上看都是为了限制人治制度的作用,尊重法律制度的作用,前者从反面说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后者从正面说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所以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及实现基本人权的普遍保障都需要二者之间达到一定的相互协调、相互平衡,而不是保持双方的对立、冲突关系,这是它们发展都需要的共同的内在法律机制的基础。
  3、二者分别从左和右两个不同的方向共同促进着国家(社会)整体的法律制度的发展
  如果说自然法从社会普遍道德方面(左)促进着一个社会实体的实在法律制度的发展,关注和重视其实质性法律思想的实践结果和法律实践的目的、内容,那么实证法就是从公民民主方面(右)发展着一个社会实体的实在法律制度,更加关注和重视其法律的实践过程和法律实施的形式、程序。总体而言,二者都可以促进一个社会实体,也就是一个国家(社会)的现实法制的不断发展。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法和实证法不仅具有一定程度的互补性,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在联系,这是值得法律学人加以十分注意的地方。
  三、实证法和自然法的结合
  如上所述,因为实证法与自然法思想理论存在着的根本目标的一致性和法律运做的内在机制的相通性等实质性联系,所以二者在具体的实在法律制度中应当是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融通或者结合的。下面我们考察一下中西法律思想史上实现二者有效结合的范例,来进一步体会这个说法的道理所在,也为法律社会实践中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寻找一些历史的、科学的理论支持。
  (一)古代中国墨家法律思想曾经体现出了实证法思想和自然法思想的融合
  中国古代墨家的法律思想是很丰富的,它的法律思想体系更是比较典型的将实证法思想和自然法思想相统一的体现。因为,虽然墨家的主要法律思想很近于西方的实证法思想,但是其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天志说”又是典型的自然法思想体现。总体而言,可以说墨家法律思想非常深刻地、自然地体现出了自然法思想和实证法思想的有机融合,甚至可以认为它曾经达到了法律科学理论的一种最高认识境界。虽然这种现象的产生也许在中国法律认识史上是不自觉的、短暂的、影响微弱的,但是今天看来这里面却是蕴涵着某种认识的必然性的。不仅因为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内容整体上具有真实的相通性、相容性,也可以认为历史上所有伟大的思想家们都曾经是世界普遍真理的认识者、体验者或者说发现者、实践者。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现实的功利目的和社会名利的诱惑,直接探索真理、感悟真理、与真理同时在场就是他们的人生价值或者就是其生命存有的伟大意义。在对墨家法律思想的探幽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再次体验到这种人类认识的非地域和谐性和人类思想的古今融通性,再次体验到中西方法律科学思想这种普遍的内在一致性和惊人的相似性。
  1、墨家的实证法思想探析
  现在看起来墨家的实证法思想还是比较明确的,我们这里仅仅从墨家学说的几个主要观点对其实证法思想加以阐述分析,来体会一下墨家法律思想的实证性特征。
  (1)法制统一,以法(律)为仪。
  墨子说,天下(我们应当注意这里所谓的“天下” 是广义的,因为天下国家在当时的中国是指诸侯各国,相当于现代的国际社会的意思, “天下” 实际上就是包含了一切国家和主权地区的意思)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雖至士之為將相者,皆有法,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这里“法仪”的基本涵义是指法规、准则的意思。墨子通过他发现的社会实践中存在的许多具体规律来引证说明人类社会的法律应当统一的道理,这是一种把法律这种社会-自然现象看作真实的存有和“客观规律”的整体性思维方法。我们可以认为,在这里墨子的理论出发点有两个,一是立法应当立足于国家(天下),法律就是为实现国家科学管理的客观需要而存在的,是一切公共行为的客观准则;二是立法应当立足于人性现实(行为要有规矩),法律不能不合乎人(任何人)的现实需要而存在,也是私人行为的普遍准则。这两个前提是实证法思想得以存有的直接依据,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可操作性,而假如这两点原则达到普遍化,那么全天下社会的法制统一就是可能的,执法(广义)也将是科学的、高效的、公正的,人的自由也将是可以逐渐得以增大的。显然,近现代西方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中也有着不少类似的理论学说,有关内容在第一章我们已经有过比较详细的介绍。
  (2)赏罚得当,执法公平。
  墨子说,实行法律要做到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墨子提出实现这个目标的基本方法是富贵以道其前,明罚以道其后。我们认为,这种重视赏罚、重赏轻罚,直接以实际效果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制思想和近、现代西方实证法思想也完全是不谋而合的。这是要求体现法律权力化的一种做法,同时也是要求法律尊重、保护私人权利或者利益的一种做法,墨家一方面力图通过法律来制约公共权力,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法律来约束和引导一般民众的行为,以使执法做到最大的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国家和平稳定,人民生活幸福的目标,可以说这实在是很好地体现出了国家权力和民众权利的谐调平衡的法治精神倾向。
  (3)主张利民,反对害民。
  墨子说,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顺天意者,义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实将欲遵道利民,本察仁义之本,天之意不可不顺也。顺天之意者,义之法也。墨子认为,为万民兴利除害是天意,也是执行法律的根本目的。这是认为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的一种法律目的论思想。它和西方实证法学的法律目的论有高度的一致性。另外,墨家还主张,天下皆得其利、国家百姓之利,坚决反对“亏人自利”。墨子认为,“利民”便属当为,“害民”应当禁止。“利”在古代一般指利益、功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墨子的这种法律思想是一种十分功利主义的法律观的体现,同时他也是在追求一种切合人性需要而立法的社会理想的现实化。而且墨子还认为立法、执法都应当做到这样,就是要立公法、执法公,这是墨家实施法律制度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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