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研究实在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地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思想是: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以及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康德、黑格尔的法学派别)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这个法学流派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历史法学派强调对习惯、民族传统精神等法律历史现象的研究。
在此需要指出,我们这里所要研究的对象是关于广义的实证法学理论。
我们知道,如果实证法律不关心法律的价值取向,而是只关心其现实的效果,这样必然会产生邪恶的实在法律难以控制的局面,国家权力会肆虐妄为,即使战争、杀人也会成为合法的行为,从而使世界和平没有法制保障,基本的公民权利也得不到维护,因为在这里只有统治者的行为才是永远合法的,被统治的人民必须接受国家(或其他政治实体)颁行的实在法律的统治,只有守法的义务,这样的法律最终就堕落为统治者的实现自身私利的政治工具。所以,这种所谓的科学法律是建立在暴力统治绝对合法的基础上,其中蕴涵着反天理人道的法律思想。正是如此,我们认为这种实在法律必须要有严格的适用范围,那就是它只能适用于有符合自然法精神的良好宪政制度的国家。实际上,任何一种法律思想都应当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发现并且严格把握这种界限而不一般的抽象泛化任何法律思想是一种重要的科学思维方法。
作者认为,实证法学如果仅仅局限于研究某一共同体的具体法律体系,那么它无论如何都算不上是什么科学的理论,因为所谓科学就是需要某种理论能够超越经验而达到一定的普遍性,这是对科学这一概念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个法学家只关注某种有效的实在法律,那么这样的法学家最多只能是法律技术专家(如律师),根本不是什么真正的法学家。这种职业技术人员会成为政治家的帮凶,成为金钱的奴隶,还会成为法学的敌人和一切恶法(律)的走狗,会蜕变为真正的合法法律的践踏者。因此,这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不是科学法治精神的表现,而是真正的科学法学的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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