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起诉裁量中公共利益的构成及考虑因素
检察官在运用不起诉裁量权时,对公共利益的衡量必须有一定的参照物。否则,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没有具体内容和实际意义的任意裁量,不但公共利益发挥不了制约不起诉裁量权的功能,公共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公共利益是含义广泛、内容丰富的各种利益的集合体,公共利益的构成要素也是无法用清单详细列举尽的,但是各国立法大都规定了一些比较明显和重要的公共利益因素,以供检察官裁量不起诉时有据可循。
对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构成要素,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实务上比较明确。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第6条详细列举了检察官应当考虑支持起诉和反对起诉的公共利益因素,其中反对起诉的公共利益因素有:(1)法庭可能处以非常轻微或者只是名义上的刑罚;(2)因确实的错误或者误解而犯的罪行(这些因素应当能够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相抵消);(3)损失或者伤害是轻微的,或者是由单纯的事故造成的,特别是因为判断错误引起的;(4)犯罪发生和审判日之间相隔时间过长,除非犯罪的性质是严重的,或者这种拖延是由被告人引起的,或者犯罪最近才被发现,或者犯罪的复杂性需要长时期的侦查;(5)起诉可能会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坏影响,对此通常应当结合犯罪性质的严重性进行考虑;(6)被告人年迈或者身心患有明显的疾病,或者在犯罪时患有明显的疾病;(7)除非犯罪性质是严重的,或者该犯罪行为有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皇家检察官必要时应当适用内政部处理精神病罪犯的准则;(8)被告人已经弥补了由其造成的损害和伤害(但被告人不因他们能够赔偿损失而免于起诉);(9)细节如果被公开,能够使情报来源、国际关系或者国家安全受到损害。
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
248条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该条规定,检察官“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即检察官对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起诉,应当进行以下三方面因素的考虑:(1)被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性格、年龄和经历等,考虑被疑人的恶性大小、改造的难易、被疑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和社区对被疑人的保护情况等。如果被疑人性格温和,年龄较轻,经历简单,被疑人家庭对其有较好的保护或追诉他对家庭带来重大影响,就可以不起诉。(2)犯罪事实方面的情况,即犯罪的轻重与情节是否严重。这是决定是否起诉的主要决定因素。从一般预防考虑,对较重的犯罪和情节恶劣的犯罪通常应当提起诉讼。(3)犯罪后的情况,包括被疑人有无悔改、是否逃匿、有无隐藏或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被害人的态度、犯罪后社会情况的变化等。通过对上面三个方面的综合考虑,检察官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处罚时,就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