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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的性质——中国语境下的论述

  为此,笔者以为,经济法是个动态的概念,因国别、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在讨论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时,首先应该先说明考察的是哪一阶段的情况。否则,难免会“以偏代全”。
  (二)、经济法的本质和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中国的语境下的解读
  如前所述,中国的经济法产生于体制转型之时,也就是国家是在权力高度集中和膨胀的情况下从市民社会领域慢慢退出而还市场主体以自主权的过程。从此意义上来讲,“如果说西方经济法是为控制市场失灵,弥补民商法缺陷而赋予国家一定经济管理权的‘管理者管理之法’,那么中国经济法则应是为弥补政府缺陷,限制政府滥用经济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管理管理者之法’” 。因此,当下中国经济法的本质,应该说是限制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更多的是“限权”而非“赋权”。当然,这一认定会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而成为谬论。可以设想一下,当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向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情况,那时候,对中国经济法的本质的认定,恐怕便是“在市场失灵基础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即现在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由此,可以看出,当前学者之所以对经济法的本质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又都有其合理性,是因为学者论证的依据不是基于同一语境。而本人以为,关注当前的中国经济法的本质,更显意义的重大。
  此外,值得重视的是,在当代中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带来的城乡二元格局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 ,中国经济法有着“特殊的法律需求” 。为此,在经济法的研究或立法中,不能回避这些本土问题而空谈理论的建构;中国经济法应该更多地转向实用性。
  七、结论: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这种中国语境式的解读,不难发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相对短暂,市民社会的基础较薄弱,私权意识较淡薄,并且,我国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甚至还处在转轨的过程中,“政府万能”的观念还有一定程度的残余抑或说是惯性。因此,在当代中国,应从“大经济法”的现实出发,特别强调对社会和个人的维护而抑制国家的职能,顺理成章的是,在经济领域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维护和尊重社会和个人的自制变成了我国经济法的首要任务或是经济法的目标。而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却未必行政垄断作为重点规制对象,尽管这是各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然后这种结果不能不说是对我国经济法的本质的漠视。
  当然,事实的另一面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外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和法学理论的引入,各国法律呈现融合的趋势,“经济法”这一概念也逐渐失去了其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所特有的意义,从科学的角度,无疑这是种进步。然而,中国“经济法”的这种原生意义的失去还只是一个过程而未完成,对中国经济法的研究,仍不能脱离其产生之初的意义和中国的特殊语境而天马行空地进行。目前有些学者急躁地用西方语境中的“经济法”来分析中国的情况,无异于“揠苗助长”,其背后的“恨铁不成钢”的良苦用心是值得赞赏,然而,由此导致的对中国实际的忽视的客观结果更是值得关注和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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