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欣喜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情况逐步得到了改变。有的学者开始从法的社会性角度对经济法的本质进行阐述 ,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与私法交融衍行的第三法域”;也有学者从法律属性的角度对之进行说明 ,概括了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属性和特点;也有学者从经济法“所固有的、决定经济法性质、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出发,认为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这同李昌麟老师为代表的“需要国家干预说”包括“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辩证的两方面的观点相差无几 。此外,还有以杨紫烜教授和徐杰教授为代表的“国家协调和调整关系说”、以张守文教授为代表的“国家调制论说” 。上述学说,从不同侧面对经济法的本质进行认定,都有其合理之处。然而,其都是以西方国家经济法(建立在“市场失灵”基础上)的情况为模本进行的讨论而忽视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特殊语境。值得一提的是,以史际春教授为代表的“纵横统一说”是在“对前苏联的‘纵横统一说’进行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当然,有学者超越了中、西方的特殊语境,对“经济法产生于市场失灵”的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有认为“经济法存在的基础不在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在于现代经济的社会化以及由于这种社会化而产生的经济社会的依赖性” ;也有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之法,其有别于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市民法” ,该观点,警惕国家的管制,抑制了国家与市场关系主客体思维范式;另外,有学者 反思了“以经济学思维”为出发点的“需要干预说”,认为其从“市场失灵说”出发来建构经济法的理论,“是对现代经济法本质和政府功能定位的极大误解”,正确的方法应该从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及现代宪政理论出发而把经济法定位成“维权和控权”之法。可见,这些理论对于公权力膨胀的当代中国来说,有着更积极地意义。然而,这种通过对中、西方特殊语境的超越而对经济法的本质进行探究的方式,难免“顾此失彼”。本人以为,对经济法本质的考察,该在承认中、西方经济法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两者的差异所形成的“鸿沟”不可逾越;换言之,对经济法本质的考察,该区分中国和西方的特殊语境而分别进行,而不能企图一劳永逸地对之进行统一的认定。
三、经济法的与社会法的关系:以往学者论证路径的通病——以偏代全
关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学者大多是从第三法域的范围出发来论证的,认为社会法就是第三法域的学者 ,在论述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时,倾向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而在这里,他们着重强调经济法的社会属性的一面而达到其结论;而认为第三法域是社会的上位概念的学者 ,则倾向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并列的法律部门,两者同属于第三法域,在这里,学者往往强调经济法的经济属性等认定经济法与社会法之不同之处来达到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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