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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式

  1)国家主权和国家所有权
  菲律宾1995年EO247行政令序言规定了国家对传统知识及其有关载体的主权和所有权。其内容是野生生物、植物群和动物群等,均为国家所有。对他们的处置、发展和利用均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国家对传统知识及其有关生物资源商业化利用时的利益有一定的分享权。这是对国家主权的确认和实施。但从实质上看,菲律宾法上这条规定,赋予国家的主要是国家对传统知识的宏观性的监督管理权以及国家对外的主权。
  在泰国,为传统医学建立的一种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中,也有国家作为传统知识持有人的规定。其《泰国传统泰药知识法》就区别了三种不同种类的“传统处方”。其中之一为国家处方。该法规定国家处方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为国家所有,泰国公众健康部有权宣布某一传统泰药处方为国家处方。在这种情况下,该传统处方必须有重要利益或有特殊的医药价值。在宣布后,该处方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国家处方用于商业用途药品的生产或研发时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侵权法对有关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制裁) 。
  秘鲁《原住民群体知识保护条例》也规定,为科学研究、商业或者工业利用的目的,需要接近和获得传统知识的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得一个非排他的许可证。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法》第2条规定,所有生物遗传资源均隶属于国家的主权控制之下,根据其情况分别归国家、私人土地主或传统部族社区所有。印度《生物多样性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想对基于从印度获得的生物资源或传统知识的研究成果获得知识产权,必须事先获得印度生物多样性国家管理局的许可。在安第斯国家联盟,其2000年第486号决议通过的《普通工业产权规则》第3条要求成员国必须保护和尊重其传统部族、非裔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第26条规定专利申请材料应包括传统知识的使用许可或授权证书,第75条第8款规定对以传统知识为基础的发明而言,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该传统知识授权使用的文件副本,则该专利无效。
  2)传统社区权
  依据菲律宾法律的规定,传统社区对其传统知识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对进入传统部族祖居领地、获取生物遗传资源以及与此有关的传统知识的控制权。二是在对传统知识及其有关生物资源进行直接或间接商业化开发时,传统社区对这种开发有事先知情权和依据其习惯法的同意权。这种知情权和同意权都是“前置性”权利。这种权利事实上构成了对国家所有权的限制。三是利益分享权。EO247规定,对传统知识及生物遗传资源商业化利用所得的利益,有关传统社区有分享权。有关研发方应向有关传统社区缴纳使用费。四是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对涉及传统知识的有关问题享有参与决策权。五是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对传统知识及其有关生物资源在社区内部享有自由交换权。
  1997年菲律宾《原住民权利法》保护原住民对其传统知识和其他文化财产的“社区知识产权”,把原住民文化社区和原住民部族(indigenous cultural community/indigenous peoples)作为权利主体。该法的实施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Implementing Republic Act No.8371)第34章规定,原住民文化社区或原住民有权采取特别措施控制、发展和保护他们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特征,包括人与其他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种子、传统医药和治疗经验、重要的医药用植物动物矿物、原住民知识系统和经验、动植物特征知识等。 菲律宾法上使用了原住民文化社区的概念,从文化来判断一个传统社区的范围。
  民族也作为一个主体被提出过 。1998年非统组织发布的《承认和保护地方社区、农民和育种者权利及生物资源获取规则示范法》引入了“群体知识产权”(community intellectual rihts)的概念。群体知识产权是指地方社区对其生物资源或者生物资源的部分或者生物资源的衍生物,对其经验、创新、知识和技术的权利。 在非统示范法上,非统组织即把地方性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巴拿马2000年6月颁布《关于为原住民注册群体性权利以保护和防卫其文化身份和传统知识以及实施其他条款的特别制度的法律》,也采纳了群体性权利主体制度。该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原住民社区的创造……的群体权利”。第2条把各种传统知识及其载体、表达形式视为群体性权利的客体。第21条也使用了“原住民群体权利”一词。 在巴拿马法上,原住民社区成为其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
  2002年8月,秘鲁颁布了《原住民生物资源群体知识保护制度的法律》,在权利主体上也采纳了“原住民群体”的措辞。该法第5条确定其保护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对原住民群体知识的尊重与保护、保存、利用与发展”。把传统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群体权利主体得到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早在1994年第三世界网络(the Third World Networks)就主张把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他们当时提出的《社区知识产权法》(the Commun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ct)宣示,作为所有人,社区将永远不放弃对创新或知识的排他权。 可见,把传统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群体性权利主体已为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传统知识保护的相关立法所采纳。
  集体或者说社区作为传统知识持有人。厄瓜多尔1998年《宪法》第84条对社区祖传的知识承认“集体知识产权”,1989年《知识产权法》(第83号令)第377条对土著和本土社区的集体知识产权建立了专门法保护体系 。而在巴西,2000年12月21日《暂行办法》(2.052-6号) 第8条(1)和(2)款规定国家承认土著和本土社区有权决定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使用。该知识不得被“非法使用”和其他未经授权的利用。该办法后被“巴西执行权利”法更新(以及部分修正)(2001年4月26日《暂行办法》,2.216-11号) 。安第斯国家联盟,其1996年第391号决议通过的《遗传资源获取共同规则》(the Common Regime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第6条明确承认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对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权利。
  由于传统知识主要是传统群体共同努力的结果,应该被视为整个集体的财产,而且出于保护传统知识文化整体性的目的,也理应由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持有人最为合适。因为各个民族自有不同的分支,比如同一种传统知识,可能被好几个民族同时掌握,那么它的归属不易确定。重要的是,这里所说的民族,到底是一个文化的概念,还是只是户籍本上的一个个人民族归属说明?如果是后者,那么说从小生长在繁华都市中,在现代文明的熏陶中成长,根本无从得知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人们也能被归属到传统知识持有人的范围中来,这无疑是让人从情理上不能接受的;如果是前者,文化这种本身已经界限模糊的概念就会使得传统知识持有人的范围变得更加难以区分。相比之下,以社区为传统知识持有人要比以民族作为传统知识持有人合适一些。由于传统知识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是特定的人群为应对他们所生活的特定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知识类型。不在同一区域居住、生产、生活的人们,由于环境条件的差异及所接触事物的特殊性,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往往就是不相同的。而社区本身就是一个体现了地域性的概念,很好地体现了传统知识的这个性质。事实上,很多国家,菲律宾、厄瓜多尔、巴西、泰国、委内瑞拉、哥斯达黎加都在他们的立法中承认了社区权,对于社区的文化等权利进行着法律上的保护。
  3)传统知识持有人权。在泰国,《泰国传统泰药知识法》规定私人处方可由所有人自由使用。第三方要使用这种药方必须获得所有人的许可。私人处方的注册请求可由发明人或研发人提出,或由该发明人或研发人的继承人提出。该法案授予注册私人处方的所有人有为研究目的使用该处方,和销售、分配由该处方开发和生产的产品的排他权。但对该排他权有一定限制。该注册私人处方权在权利人终生和其死后50年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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