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天然、传统的物质及工艺品的特殊性质,是源于其地理因素的情况下,地理标识,特别是原产地名称可以提高这些产品的商业价值。有些来自不同地区的产品是使用某特定地区中一个或几个社区所用的传统方法和知识的结果。鉴于这些产品的特定特征为公众所认可,因此可用其来源地予以标记,以便同其他产品相区别。对传统地理标识的使用,能促进这些产品的原产地社区和地区的经济利益提供更好保护。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表示对加强地理标记保护感兴趣。埃及建议把知识产权协议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记的补充保护延伸到更多的产品,尤其是那些涉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产品。印度也有同样建议。扩大补充保护涵盖的产品的范围的建议受到了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尼加拉瓜和巴基斯坦、非洲组和委内瑞拉等国的支持 。
8.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通过保密和准入协议来对未公开的知识进行保护。这里的保密和准入协议也意味着,知识的持有人将因为使用者得知和使用知识而从他们那儿得到特许权使用费。要达到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条件,相关知识必须有商业价值;必须不处于公众领域,不为公众所得知;持有人必须已经采用了某些必要的措施对该知识的秘密性进行了保护。被很好地保存于部落内部的传统知识,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而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当然,一旦这些知识不再只有部落中人知晓而被传播开来,就失去了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毕竟商业秘密只有在它还是一项“秘密”的时候才会受到保护,只有在发生违反信用和其他一些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情况发生时,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大部分情况下,要追究商业秘密泄露的责任并得到因商业秘密泄露而产生损失的赔偿时,权利人必须要提出证明合同另一签定方具有这方面恶意的证据。
如果想把集体拥有的传统知识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集体必须对该项知识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对其秘密性进行了保护,否则,传统知识将不能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通过签定合同,允许其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并从中得到使用费,这为传统知识的商业价值提供了一个实现途径。哪怕商业秘密不慎被泄露而进入了公共领域,合同的存在也使另外的签定方不得不继续遵守协议支付使用费直到合同终止。19世纪80年代,一个名叫J.J.Lawrence的美国公民发明了一种他名之为“里斯特杀菌剂”的口腔杀菌剂。这个药剂配方属于商业秘密,发明人随后将它转让给了Warner-Lambert制药公司。许可协议中规定Warner-Lambert公司须因出售“里斯特杀菌剂”而向J.J.Lawrence及其后代支付费用。几十年后,这个秘密的配方被人公布在了一本美国杂志上,从而进入了公共领域。20世纪50年代,美国一所法院裁定,即使如今这项商业秘密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根据许可协议,Warner-Lambert公司仍然需要继续向J.J.Lawrence家族支付技术使用费 。这个案例说明了商业秘密转让许可的优点,商业秘密在进入公共领域后确实会丧失其商业效益,但是,与发明不同的是,在世界上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如果许可协议规定得恰当的话,商业秘密的效益仍可以持续一段时间。可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为控制传统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提供了机会。
9.外观设计
传统知识中的许多内容可以视为我们现代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制品,如家具、容器、服装、陶瓷、皮革、木材以及其它材料等,它们的设计和形状均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
以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均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对传统知识的具体形式做一些保护,但在保护能力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植物专利、植物品种证书都有一定的保护年限;获得它们保护的前提是技术的全面公开,传统知识的保护因此存在风险;进入这样一个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往往与费时费力费钱的申请、批准的过程分不开,从大多数传统知识集中地区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保护形式显然对于传统知识持有人来说成本过高。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识虽然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限制,但是商标不足以对传统知识中的大多数内容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就可以被任何人任意使用,而只要不在商标上注明地理标识,就可以出售相同的商品而不冒侵犯地理标识的危险,这些都是保护能力中有缺陷的地方。另外,保护成本高的问题在这些保护形式中同样存在。
三、通过专门性法律进行保护
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探索,努力通过建立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即为适应传统知识的本质和特点而为其专门设立的“它自己的”法律制度,也为传统知识保护事业作出了贡献。
1994年第三届世界网络会议(社区知识产权法)对社区的集体知识创立了类似社区权的国家专门法示范本,会议讨论了非洲统一组织示范法。也有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建议采纳在“美洲自由贸易协议”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制度建议,尽管这项提议从文献的角度受到了很大关注,但这类保护的实际执行却进展甚微。设立专门制度实际上提出了很多复杂的概念或实践问题,包括保护客体的定义、保护的条件、授予的权利(排除权、取得报酬权、防止盗用权)、权利所有人(个人、集体)、获得权利的方式(包括注册)、保护年限、实施措施 。
在有关国际组织积极探索和力图保护传统知识的过程中,传统社区和传统部族也作了不懈的努力。他们特别强调通过修改现行知识产权法,否定其他人对传统知识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资格和权力。他们认为,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补偿问题,即通过传统知识和资源的交换而获取一些金钱,而是让传统部族控制其传统知识上的权利,由传统部族自己决定其传统知识是否商业化以及如何商业化 。一些原住民组织发表了保护原住民知识和文化财产的宣言。在Kari-Ochoa宣言中他们宣布:“我们坚持自己对我们的领地、疆域、水以及上上下下所有资源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把它们传给我们的后代是我们的责任。”在《热带森林原住民宪章》中,他们高度评价了传统知识,强烈地要求对自己的传统知识享有权利和控制这些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等 。
一些国家也采取行动。1998年4月,哥斯达黎加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提出,生物多样性是指个人或群体持有的、具有与生物化学或遗传资源相关的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保护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依据该法,哥斯达黎加还设立了一个由政府部门、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界、农民以及原住民等组成的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细则和协调政策以及监督该法的实施。该法承认需要通过适当的法律机制保护知识和创新,特别提到专利、商业秘密、植物育种者权、特别社区知识权(sui generis community intellectual rights)、版权和农民权。该法在国家法层面上发展了CBD事先知情同意制度。该法规定,哥斯达黎加种子机构和知识与工业产权登记机构(the National Seeds Office and the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Registries)在对涉及生物多样性因素的创新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向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查询。有关人员在申请知识产权时,必须提交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技术办公室发布的来源证书和原住民事先知情同意的证明。《生物多样性法》第82条规定:“国家明确承认和保护社区知识产权特别法通用名称下的知识、实践和革新。这些知识、实践和革新产生于土著居民和本土社区在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以及相关知识的过程中。该权利自然存在,并且只因与遗传资源和生化物质有关的文化实践和知识的存在而被法律认可。该权利无需事先声明,也无需明确认可和官方注册。因此任何符合这一条件的未来实践也可涵盖其中。本认可意味着本章、任何专门法、以及国际法中规范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保护均不影响这些历史实践产生的权利。” 依据该法,传统部族及其社区有权基于任何理由拒绝外部人员接触和获取其遗传资源和有关传统知识。该法明确承认和保护特别社区知识权,即传统部族及其社区对其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权利。特别社区知识权不需要事前公布或官方登记等程序,即可获得类似于版权的自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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