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事不再理原则: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对已结之案无管辖权
一个纠纷一旦提交某一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仲裁并已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就都不得再将同一纠纷提交其他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仲裁,这已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理”。
3、 体育组织内部决定不可上诉
一般情况下,各体育组织的内部章程和规则中都规定有对其作出的某些决定不能提起上诉的规定,包括不能向其内部上诉机构上诉,也包括不能向其它外部上诉机构例如CAS或法院提起上诉。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情况就是不能对赛场裁判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这一点已经多次被CAS在仲裁实践中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肯定。除此以外,还有诸如不能对内部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规定。对于这一类的情况,CAS也会对各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规则中这种规定给予尊重,但却不会象对待赛场裁判的裁决那样给予坚定的支持。
第一,只要符合《CAS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就对争议事项享有排它的管辖权。这是因为:首先,根据《CAS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仲裁庭拥有“完全的权力认定申请书所基于的事实”。根据这一规定,即使相关体育机构以其内部章程或规则中规定有对其有关决定不得提起上诉的规定为由,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庭也依然有权对申请书中所主张的事实进行审查,包括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即使仲裁庭最终认定相关体育机构的内部章程或规则中的有关不得上诉的规定是有效的,这也只能说明仲裁庭只是不对争议事项行使实体上的再审权力,而并没有否认仲裁庭的管辖权。其次,仲裁庭有权对各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机构或内部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是否有恶意或有违程序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再次,即使是对赛场裁判的裁决一般不予审查,但如果发现赛场裁判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确有受贿、恶意或违反正当程序的现象存在,则仲裁庭依然有权对其赛场裁决进行实体审查。
第二,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对有关争议的程序管辖权与实体审查权是分开的。仲裁庭对有关争议行使管辖权,不等于就要对该争议进行全面的审查,相应地,仲裁庭在仲裁实践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不对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这也并不等于仲裁庭不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
(二) 对异议的裁决:仲裁庭的审查
1、 案例三:鲍马南诉国际奥委会、德国国家奥委会、国际田联案
1999年10月与11月,德国运动员鲍马南在德国田径协会两次赛外兴奋剂检测中结果呈阳性,于是德国田协反兴奋剂委员会1999年11月19日暂时中止鲍马南的竞赛资格。为进一步检验以确定禁用兴奋剂的可能来源,1999年12月1日又对鲍马南所用的一个品牌的牙膏进行了检验,同时对鲍马南使用该牙膏后的排泄物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该牙膏中含有的诺龙代谢物可能是检验呈阳性的原因。2000年6月23日,德国田协法律委员会以并不存在禁赛的原因为由撤销了对鲍马南的禁赛处罚,并且认为他是无辜的。8月德国奥委会提名鲍马南入选悉尼奥运会代表团,国际奥委会也确认了鲍马南参加奥运会的资格。但9月18日国际田联仲裁小组根据《国际田联规则》第60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因为兴奋剂问题而对鲍马南禁赛两年。随后,国际奥委会根据国际田联仲裁小组作出的决议取消了的鲍马南的奥运会参赛资格。
鲍马南以国际奥委会、德国国家奥委会和国际田联为被申请人向悉尼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提起仲裁。被申请人国际田联则答辩主张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该争议没有管辖权,事由是国际田联的章程中并没有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并且国际田联的仲裁小组已经对该争议作出了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庭认为,首先,从运动员角度来说,特别仲裁庭对本案的管辖根据是所有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时都应当签署的报名表以及《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规定。另外,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关于拉格兹一案的裁决也确认这些仲裁条款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同时鲍马南通过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的行为表明他已接受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其次,从国际田联角度来说,《国际田联章程》里面缺乏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条款规定,与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国际田联的管辖权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实质联系,因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是拥有这种管辖权的。由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致力于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参加奥运会的原因,应当认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已经同意了《奥林匹克宪章》中的仲裁条款,这从《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和第30条第1.4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这种同意的意思。再次,从德国国家奥委会角度来说,作为在德国内发展和保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奥委会的成员,德国奥委会有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义务。最后,从国际奥委会角度来说,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规定以及国际奥委会出庭参与仲裁程序的行动表明国际体育仲裁院也对第一被申请人国际奥委会也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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