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严密的管理层次和职责分明的管理制度。日本战略石油储备实行通产省资源能源厅、国家石油储备管理中心、国家储备公司(或民间储备)和储备基地四级管理。我国可考虑建立国家石油储备管理中心、国家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集团合作的储备公司、储备基地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三,确定适当的战略石油储备规模。日本利用战略石油储备也可以维持半年左右的需求量,居世界第一。综合考虑资金占有、储备能力以及军事需求等因素,我国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应以60天进口量,约2000—2500万吨原油的储备量较适宜。
第四,建立官民一体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日本一直实施官民一体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值得中国借鉴。参照日本的经验,我国的战略石油储备应当以国家战略储备为主、民间工业和商业储备为辅,建议我国承担民间储备的石油企业应包括石油进口企业、炼油企业、油田开发企业和销售企业等。
第五,拓宽石油储备的筹资路径。鉴于石油储备的非盈利性、储备石油需占用大量资金等问题,如何筹集足够的资金就成为关键。我国战略石油储备的主体是国家,储备资金的来源也应以政府拨款为主。国家储备应由中央财政直接投资完成,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实行公司制管理,日常管理费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企业储备费用则由企业承担,国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采用部分资助、贴息以及低息贷款等方式,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我国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石油储备资金:国家可以以石油消费特别税等形式进行政府性筹资;可以发行石油储备资金债券进行债券筹资;可以向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筹资等。
此外,还应努力实现石油进口来源多样化,完善中国石油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鼓励中东主要石油出口公司投资于我国石油的下游产业,建立能源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加入国际能源机构。
(五)要尽快健全和完善与能源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
完善的能源法律规则体系是保障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日本能源利用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注重健全和完善能源立法。综观日本能源立法,其早期采取的是对石油、天然气等开发和利用分别予以规制的方法,制定了诸如《石油业法》、《天然气事业法》等一系列能源专门法。与此同时,为保证能源专门法的实施,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法规。此后,随着国家能源政策的调整和能源业的发展,作为国家能源政策的基础,日本制定了《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这样,日本能源立法形成了《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与《天然气事业法》、《
节约能源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能源专门法相结合的能源立法模式,构建了以《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为指导,《天然气事业法》、《
节约能源法》等能源专门法为主体,《天然气事业法施行令》《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等关系法为配套的金字塔式能源法律规则体系。我国应借鉴日本能源立法上的成功经验,系统完善我国能源法律规则体系,即在重点展开制定具有能源基本法性质的《能源法》的同时,完成我国能源专门法相关的立法和修改工作,如尽快制定《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尽快修改《
煤炭法》、《
电力法》等,以完善我国能源专门法的体系和内容。此外,我国还应加强能源基本法和专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详细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关系法规,确保能源法和能源专门法的贯彻实施。
【注释】作者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参见高世宪:《日本能源领域新举措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能源》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