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石油稳定供给以及提高国民经济抗风险能力,作为《石油业法》的补充法律,1975年12月27日日本颁布了《石油储备法》(1976年4月26日施行,并于1995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5年进行了多次修改)。该法规定了有关石油储备的多种措施,目的是当石油供给不足时,确保石油供给安全,有助于国民生活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此外,结合不同时期的石油政策,日本还制定了《石油业法施行规则》(1962年7月7日通产省制定,1962年7月10日施行)、《石油供给适当化法》(1973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挥发油销售业法》(1976年11月25日颁布,1977年5月23日施行)等法律规范。1986年日本颁布了《特定石油制品进口暂定措施法》,规定可以进口汽油、煤油和轻质原油,并对进口商严格规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国内拥有一定炼油能力,二是具有一定的油品储存能力,三是能保证进口油品质量。上个世纪末以来,日本对石油法律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实现产业自由化的修改:1996年,废除了《特定石油制品进口暂定措施法》,使石油制品进口自由化;2002年,废除了《石油业法》,实现石油精练业自由化,从而撤销了石油产业的供给调整限制;2001年通过《治理特殊法人等机构使其合理化》的内阁决议,于2002年7月26日废止了《石油公团法》;2005年解散了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的石油公团,重建石油开发业。
这样,日本石油立法紧密结合国家石油政策,在不断修改、废止和新的立法之中得以完善。通过石油立法,日本顺利完成了战略石油储备,调整了石油在能源中的结构,发展了石油业,保证了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寻找和开发石油的活动,实现了石油进口渠道多元化目标,确保了石油的稳定供给。
(五)天然气立法
日本于1954年3月31日制定了《天然气事业法》,并于1954年4月1日施行。此后,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在2006年。该法旨在通过调整天然气事业的运营,实现保护天然气使用者的利益,以及促进天然气事业的健全与发达,与此同时,通过规制天然气工作物的工程、维持和运用以及天然气用品的制造和销售,最终实现确保公共安全,防止公害的目的。在体系结构上,该法由七章和附则构成,共62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目的、定义;第二章一般天然气事业,规定了一般天然气事业的许可,包括许可的申请、许可的基准、许可证等;第三章,简易天然气事业;第四章,天然气管道事业;第五章,一般天然气事业、简易天然气事业、天然气管道事业以外的其他天然气事业;第六章,天然气用品;第七章,杂则;第八章,罚则。此外,为贯彻实施《天然气事业法》,日本又制定了《天然气事业法施行令》(1954年4月1日公布并施行)、《天然气事业法施行规则》(1970年10月9日公布,1970年10月13日施行)、《天然气事业相关费用令》(1970年10月9日公布,1970年10月12日施行)等相关配套法律。
三、几点启示
通过分析日本能源安全的法律政策,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把节约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置于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
节约能源已被专家视为与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同等重要的“第五能源”,对于目前我国的能源现状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实施了积极的能源政策和有效的法律规制,日本在节能和改善能源利用效率方面达到了世界最先进水平,能源使用效率大大提高,而单位产值能源消耗量锐减。
我国应将节能和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能源问题,必须选择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的发展方式,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依靠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全国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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