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约能源法》还提高了汽车、空调、冰箱、照明灯、电视机、复印机、计算机、磁盘驱动装置、录像机等产品的节能标准。到2004年度,录像机的能耗标准必须比1996年降低61.2%,冷暖空调机必须降低50%。到2005年,计算机的平均耗能必须比1996年的耗能降低56%,磁盘驱动器必须降低72%,照明器具必须降低20%。到2006年度,复印机的能耗必须比1997年降低31%。到2010年度,轿车的平均能耗必须比1995年度降低22.8%。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将被禁止上市销售。⑿
这样以《
节约能源法》为依据,日本通过改革税制,积极鼓励企业节约能源,大力开发和使用节能新产品,同时也加强了对未达标企业或产品的处罚力度。达标节能产品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据相关统计表明,近年日本节能家电发展迅速,与10年前相比,日电公司空调耗电下降了50%-70%,东芝公司系列空调耗电下降了75%,松下公司最新节能冰箱耗电下降了85%。⒀
(三)新能源利用立法
日本于1997年4月18日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促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先后进行了修改。在体系结构上,该法分为总则、基本原则等、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分则和附则等4章,共16条。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其立法目的和相关定义,按照该章第1条的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给适应内外社会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做出贡献;第二章基本原则等,对基本原则、新能源利用方针、指导及建议,地方公共团体措施的考虑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对认定利用计划、利用计划的更改等、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的业务、石油替代能源的特例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分则,就征收报告、主管大臣和处罚规则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日本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和中小企业者的范围。该法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经过多次修改。
(四)石油立法
虽然日本本国不产石油,日本仍将石油炼制、石油贸易等石油环节作为石油法律规制的重点,以此保证国内的石油市场秩序和石油的有效供给,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日本于1962年5月11日制定并颁布了《石油业法》,并于1976年、1978年、1995年、1999年、2000年进行了多次修改。
日本《石油业法》由五章和附则组成,共29条。在体系结构上,该法分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法的目的、“石油”、“特定设备”、“石油精制业”等定义和石油供给计划的制定;第二章为石油精制业等,规定了石油精制业的许可制度、许可的除外条款、许可的标准、新设特定设备的许可、事业的让与、承受和法人的合并、承继、石油制品生产计划、许可取消的条件、石油输入的申请、石油制品销售的申请、事业废止的申请、销售价格标准额的确定等;第三章在1976年、1978年分别修改时被删除;第四章为杂则,规定了许可等的条件、石油审议会的咨询、报告征收;第五章为罚则,规定了违反前述相关规定的处罚罚金;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法律施行前已从事石油业者的相关处置、政府对法律检讨的职责等。按照该法的规定国家制定年度石油供给计划,实施石油精练业许可制,石油精练厂新建和增建许可制,以及确保政府对石油业经营的控制。1967年7月29日日本公布施行《石油公团法》,规定石油公团主要是提供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时所需要的资金,目的是促进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储备,以确保石油等的安全低廉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