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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能源安全的政策、法律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4.拓展中亚油气资源
  中亚地区成为日本近年来能源进口多样化战略的重点目标之一。该地区富含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不论其产量还是探明储量都占据重要地位。当前中亚油气的西出海口多受制于国际石油资本,且靠近中东动荡地区,这不仅不利于中亚实现独立的石油战略,也不符合日本的中亚石油战略利益。为此,寻求新的出海口,实现“油气东送”,成为日本和中亚结成“联盟”的共同利益契合点。2004年8月,时任日本外相访问中亚发表演讲时称,实现能源供应渠道的多元化是日本面临的重要课题,日本将努力推进与中亚国家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并向中亚国家提供能源技术支持。
  此外,为拥有和掌握更多的石油资源,日本重视从组织上、技术上和经济上鼓励日本公司大力进行海外石油勘探开发。日本公司以多种方式参与国外油气合作,如以购买股份,签订产量分成协议、签订各种转让协议、直接投资开发油田等方式大规模参与海外石油勘探开发,执行“变他国资源为自己资源”的战略。为援助日本的石油公司在海外的勘探活动,日本在1967年建立了一个国家运营的公司一日本国家石油公司。该公司援助了300多个石油天然气勘查项目。
  (三)高度重视并投入巨资建立和完善石油战略储备制度
  石油的战略储备是日本的一项基本国策。上世纪70年代初,对进口原油的高度依赖促使日本政府决定建立战略石油储备制度,防范可能出现的危机。从1972年4月开始,日本规定从事石油进口和石油提炼业务的企业必须储备相当于自身需要60天的石油。此后,日本又制定了《石油储备法》,规定政府必须储备可供90天,民间必须储备可供70天消费需求的石油。经过30多年的不断完善,日本石油储备制度已成为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与其他国家石油储备不同的是,日本石油储备带有强制性。2003年,日本建成的国家石油储备基地为10个,石油储备设施容量占全国的51%-52%。其储备方式有地面罐、地下罐、地下岩洞等。此外,日本政府还租借民间21个石油储备设施,所储备石油保存在各石油加工厂和销售网点。日本的国家储备全部是原油形式,民间储备中原油和成品油各占一半。2004年4月的石油储备为8899万千升,可用169天,居世界第一;其中,国家储备4844万千升,可用92天,民间储备4055万千升,可用77天。⑼
  此外,日本还具备液化石油气储备。1981年,日本按照《石油储备法》的规定启动了民间液化石油气储备。⑽按照日本政府的计划,到2010年日本液化石油气储备量要达到相当于80天的进口量,其中30天为政府储备,50天为民间储备。
  迄今为止,日本已从国家预算中支出近2万亿日元用于国家石油储备项目以及民间储备补贴。这笔庞大的开支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安全成本”。为了解决石油储备需要的巨额资金,日本对进口原油和成品油收取石油税并设立石油专用帐户,税金主要用于国家石油储备。同时,日本还编制了国家石油储备特别预算,作为战略石油储备和液化石油气储备的专项资金。为了扶持企业为完成石油储备义务而建设新增的石油储备设施,日本对企业进行必要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对为完成石油储备义务而采购的原油,政府通过石油公团对超过45天储备量天数(最高为80天)所需资金的80%提供低息贷款。
  (四)重建与中东石油出口国的合作伙伴关系
  日本在能源安全方面的另一个政策是鼓励中东主要石油出口国投资于日本的石油下游产业,通过石油出口国参与日本石油工业来确保能源安全。2004年8月沙特阿美石油公司作为国家石油公司首次投资日本的炼油厂,从荷兰皇家壳牌买进了昭和壳牌9.95%的股份,2005年再次买进另外4.99%的股份。交易完成后,沙特阿美共持有昭和壳牌公司14.94%的股份,最终股权可能高达25%。⑾
  这笔交易将使沙特阿美公司获得石油需求的稳定和安全,而昭和壳牌公司将获得石油供应的稳定和安全。这意味着供应国可望买方最大限度地进口其原油,同时消费国也可获得更多的他们想要的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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