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过程中所存在的潜在规则或模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但太原光大与安信信托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协议,目前不得而知,故而此问题也只能暂止于此,留待后论。
5.本案中信托财产的范围,以及信托财产损失的产生及赔偿问题。
一提到信托,必提到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保管人)的固有财产,受破产隔离制度保护,具有独立性。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账户(保管账户)。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信托管理人应当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以固有财产予以赔偿
引申下去,笔者认为,在确定了本案中信托计划的真正管理人之后,我们必须继续追问,信托财产的具体数额及范围是多少,信托财产是因什么原因遭受损失的,是过错还是故意(善意或恶意)?
笔者接下来将根据以上焦点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关系。因该案仍未审结,以下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
三、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1.新法应当在本案中得到适用。
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但对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言,法律可以有条件地溯及既往。最典型的例子是《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对《
合同法》效力的解释,根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另外,从保护民商事主体交易关系及交易秩序方面考虑, 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应该在本案中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