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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困局、刁民、刁问题——从价值取向上的视角,审视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价值取向。
  从现实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表现来看,信访的问题的主要有控告难、受理难、诉讼成本高、司法不公、案件超限、执行不力、司法工作人员腐败等诸多方面。从实质来看,信访者用信访的手段对这些问题进行控告、申诉、反映,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追求公平正义的“公权”要求和意愿,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私权”维护和对“权利变现”的渴望。
  由此可归结出涉法涉诉信访的价值取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实现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通过与党和政府的“信访”对接,让党和政府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以及听听“个人的说法”,实现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和互动;通过信访手段,反映对国家机关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达到反腐倡廉,消除权利、收入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现象,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公正正义,依法治国,实现民生人权。
  这是我们必须剖析和认识到的涉法涉诉信访的价值取向。如果认识不清或者错误,则即有犯处理态度和方法上错误的可能。  
  再者,凡是通过信访途径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其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体现,是在按照国家法律设定的规则,党和政府允许的法定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信访者并没有以杀人、放火、报复等违法犯罪的手段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手段,表达自己的不满或愤慨。
  所以,涉法涉诉信访何错之有呢?
  四、从和谐社会建设和涉法涉诉信访的价值取向的共向性上,看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
  和谐社会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是中国共产党2004年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目标。2005年以来,党和政府又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 2006年10月11日党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社会实践的重大理论成果,标志着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重要升华,也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问题的重大认识创新。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现阶段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不断加强,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但是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是:一、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二、科学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四、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五、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六、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主要有:一、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就要求必须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法律、司法、公共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二、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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