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如果对上述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就会发现,WTOGPA涵盖工程范围完全覆盖了我国《
建筑法》和《
合同法》建设工程章节所管辖的范围。WTOGPA要求各成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统一、完整的,且不得与WTOGPA的条款产生冲突。从《
建筑法》和《
合同法》建设工程章节的主要内容来看,法律没有区分公共建筑市场和私人建筑市场,应当理解为对两个市场的法律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由此而来,与我国《
政府采购法》的冲突不可避免。后一部法律主要覆盖公共建筑市场的采购活动,涵盖的采购人包括国家机关、各团体组织、各事业单位的建设单位;管辖的采购对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货物即建设工程中的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的采购,还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采购;《
建筑法》对公共建筑所规定的招标采购和直接发包均属于《
政府采购法》所覆盖的采购方式,但两者之间的程序和内容略有不同;《
建筑法》强调建筑工程的采购信息公开透明,也是《
政府采购法》强制要求的信息披露范围,但两者公示途径和内容不尽相同;两部法律均规定了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但彼此之间所要求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于采购人获取公共建筑的监督管理,《
建筑法》规定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建设部门,《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各级财政部门;对于采购人、供应商、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公共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
除了前述两部法律的冲突,我国《
合同法》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章节内容也与WTOGPA的诸多条款格格不入。《
合同法》第十六章的内容主要是按照《
建筑法》相关条款制定的,覆盖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管是政府工程合同,还是私人工程合同,均应当按照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处理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建设工程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