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之所以对反垄断执法权如此感兴趣,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成了各部门扩大、赚取权力的工具。在法治政府建设仍有待完善的现今,法律=权力=利益,致使各部门都在拼命地争夺立法权和执法权。已有的权力,要通过立法立规予以强化;想有的权力,要通过立法立规来赚取。
自从
反垄断法采取了二元执法机制以来,人们都在纷纷猜测反垄断执法权的分配可能继续延续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垄断执法权的“三国鼎立、诸侯争霸”的现有执法权分肥格局。但猜测对猜测,毕竟
反垄断法没有明确各执法部门的分工,因此这种争夺即使在
反垄断法通过之后仍然在继续之中,直到最近,我们才能从逐渐披露的一些信息中得知
反垄断法执法权的分工。7月25日,工商总局对外披露其“三定方案”,第一个反垄断执法机构亮相,工商总局将在现有的公平交易局的基础上,组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8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要求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据称商务部将组建反垄断调查局。同样是在8月1日,发展改革委称国务院近日印发的“三顶方案”已经赋予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并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至此,反垄断执法权基本明晰,证明人们此前的猜测,基本维持了原来的执法分权格局。工商总局仍然占据反垄断执法权主要地位,拥有最大的执法权,但不一定再有主导地位,因为反垄断委会的办事机构所在单位才能具有主导地位,而这个问题目前还是个未知数,而且工商总局的权力有所削弱,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核权被消减。商务部虽然没有实现其最初的庞大野心,但其权力也得到了加强,原来需要和工商总局共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批权,现在由商务部独家行使,而且这是一种自由裁量权极大,或者说寻租空间极大的权力,而且坊间最近传说反垄断委员的办事机构可能设在商务部,不知道是确有其事,还是又是商务部的造势逼宫之举。发改委维持了其原来的权力格局。
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三国鼎立”的格局是反垄断执法权划分的大致格局,但并不是全部,还有更多的“诸侯”(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主管机构)在急切地加入反垄断执法权的分肥行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机构的关系也一直是反垄断立法中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草案中也曾试图对这一问题加以规定,但由于难以达成共识,在最终的
反垄断法文本中没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没有规定,不意味着问题不存在,鉴于垄断行业的强大权力,鉴于
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行业的特殊规定,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被“诸侯”蚕食的事实(典型的如工商部门和保监部门曾为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权问题多次对簿公堂,而最高法院先后两个解释却相互矛盾),我们不难想见,在反垄断执法权“三国鼎立”的总体格局下,难免仍会出现“诸侯争霸”的情况。反垄断委员会能否切实有效地协调“三国”和“诸侯”的行为是一个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