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说这是中国
反垄断法的特色规定,恐怕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二元执法结构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二是除了
宪法性组织法以外,中国的法律很少有设立执法机构的规定,这里笔者主要想强调第二个愿因。中国的法律之所以很少有设立执法机构的规定,部分原因是我国的机构总在改革之中,每届政府的第一把火都是机构改革,政府机构的稳定性差,法律也只好不做规定,好给国务院的机构改革留下空间,避免每次改革都要修改一批法律的麻烦。但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国家机构人事具体编制决定权在中央编制委员会,因此尽管
反垄断法规定了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还要有中央编制委员会核定“三定方案”后才能真正成立。
当然这是都不是反垄断委员会难产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仍然是对权力的争夺。虽然二元执法机构的折中方案部分解决了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的权力争夺,但并没有完全解决,三家权力机构很快把精力转移到了对反垄断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争夺上。反垄断委员并不是一个实体部门,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没有具体的执法权,可能是一个由副总理牵头,有关部长为委员的松散型机构,这类机构并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往往将办公室设在成员单位中,通常是以办公室的名义进行运作,只有重大问题才会提交到委员会讨论。因此,反垄断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那个单位,这个单位实际上就取得了反垄断委员会的大部分职权,就可以“胁天子以令诸侯”,以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对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号施令。对反垄断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争夺,恐怕是反垄断委员会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主要原因。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国鼎立,诸侯争霸
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一直伴随着
反垄断法执法权的争夺战。
反垄断法的起草小组主要由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的有关人员组成。工商总局由于事实上占据着反垄断执法的主导权,主要通过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竞争政策会议、组织召开国际研讨会和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来宣传自身反垄断的成效和能力,在这次权力争夺战中表现的更像谦谦君子,颇具风度,所以才有气度在立法中提出二元执法机构的折中方案。发改委只是想保持并扩大自己在价格领域的权威,并不想蚕食别人的领域,因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价格垄断行为也一直是由发改委负责查处的。商务部是三家执法机构中对反垄断执法权争夺野心最大、动作最多、也最不地道的一家。
反垄断法十多年来一直是由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但商务部却在未经工商总局、发改委同意的情况下,单独组织起草一部所谓的草案,草案中直接将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为商务部,并单独上报了国务院法制办,同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注意,我国反垄断法起草中从没有公开过草案,都是内部小范围研讨,会后有的还要收回草案),这一系列的动作充分反映了商务部对反垄断执法权的野心和迫切心情。商务部这一不地道的行为当然遭到了工商总局、发改委的强烈不满,最终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