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立法,强化实施,增强防震抗震成效——汶川地震引发的建筑与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

  1995年4月1日实施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3、规章
  中国地震局1999年8月1日实施的《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4、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2006年1月8号国务院公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的预案。此后根据这个预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家专项预案共21个,其中包括地震方面的。
  综上所述,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建筑物抗震减灾的法律体系,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这体系,使其更好的适应我国抗震减灾的需要。
  第二 适当提高人员集中活动或居住的建筑物抗震设防等级标准
  一、建筑抗震要求要与GDP增长相适应
  以人为本,人命关天,抗震设计重于泰山。由于过去我国长期物资匮乏的国情,我国的建设思想一直是用较少的投资建设尽可能多的住房,房屋结构的设计以经济、省钢为追求目标。这样建造出的房屋应该说可靠度是偏低的。建造出的房屋经不起大震甚至爆炸的考验。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目前已经走出了经济短缺的时代,无论国民生产总值还是钢产量都已有了飞跃式的发展。经济高速发展了,许多观念和做法也必须以相应的速度更新和提高。环保的观念跟不上,我们吃了苦头,抗震的观念停留在短缺经济的时期,照样会吃亏。比如,过去要解决温饱问题,能住就行,现在温饱了,要设法住得安全。目前,开发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也需要扭转。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对设计人员提出不恰当的要求,要求设计出的房屋用钢量不得超过某一指标。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给出的要求是最低要求,设计时不应拘泥于规范,认为达到规范要求即可。
  目前出现的不重安全只重奢华的普遍倾向也需扭转,比如,对于住宅建筑,后期的装修越来越讲究,费用占总造价的比例越来越大,在主体结构的建造中多用一点钢对房屋的总造价影响并不大,但可以获得坚固得多的住房。对于楼堂宾馆等豪华建筑,装修的费用比结构费用还要高,没有必要斤斤计较于用钢量的多少。
  政府和科研机构只重现实利益,不重百年大计的观念需要扭转。比如76年唐山地震以后,抗震研究热了一个时期,后来就冷清多了。抗震设计研究的立项很困难,因为见效慢,不像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只需3-5年。抗震需要的是百年大计,这项工作必须持之以恒,不断积累。
  二、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标准
  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建筑抗震设防的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失或者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者不需要修理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计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至于倒塌或者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了建筑分甲、乙、丙、丁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属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建筑,乙类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为一般建筑,丁类属于抗震次要建筑。甲、乙两类建筑应符合或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四川的汶川、北川、绵竹一带,设防烈度为6度。从汶川地震导致大面积房屋和其他重要设施倒塌、损坏的情况看,没有较好的实现抗震设防的目标,我们不能一味强调地震的罕遇级别,更应该反思的是:对于造成的损失,除地震本身级别较高外,建筑质量问题应是一个重要因素,还应考虑抗震设防等级标准是否不再适应经济发展和生命安全保障的要求。这次地震,给人印象最深也是最令人沉痛的是大量学校建筑的倒塌、医院的倒塌导致的生命损失。如果发生在大城市,其灾难性后果更会不堪设想,所以,对于医院、学校、商场、影剧院、宾馆甚至住宅楼等人员集中居住和活动的生命线工程,建议提高抗震等级。对于大型或重要建筑宜按“抗震性能设计”方法,适当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结构不发生屈服。同时,有些建筑的加固可采用隔震减振技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