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计划经济的“单位人”观念。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长期推行条块分割的“单位化”管理模式,“单位人”按照所在单位性质的不同有着严格的身份约束和待遇差别,其间,每个人的义务是“计划”的,权利也是“计划”的。这虽然在一定层面上实现了社会的有“组织化”管理,强化了人们的角色意识,但也淡化了不同社会成员对作为“公民”这一共同基本角色最起码的认同感。单位利益的“公共利益化”最终反倒是助长了对狭隘私利的追求,“公共精神”被错误地矮化和内化为根深蒂固的“部门利益”偏好。随着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传统单位模式社会整合功能赖以存在的制度资源开始慢慢消释,社会成员正在从“沙粒化”向“社团化”艰难迈进,不过,由于新制度供给的天然惰性,决定了这一过程注定是长期甚或是反复的。
其三,法治宣传的宏观取向。长期以来,我们在法治的认识和宣传中有意无意的存在“法制化”、“宏观化”的倾向,过分地强度法治的工具理性,而忽视法治作为一项社会治理结构和形态的价值向度和利益调节功能;只注重法条宣读不进行义理剖析,使人们无法深刻感知现代法治的伦理基础和精神实质,从而视“法的统治”为“统治的法”,进而对前者产生了疏离感、异己感甚或排斥感;同时,宏观意思上的“人民是主人”与微观层面上个体利益保障现状的巨大落差,也使得个体的主体意识和实践勇气严重受挫。而“法律的生命在实践”,离开了每个公民的积极行动和有序参与,就无法真正体悟法治的力量和规则的精巧,法律必然会成为政治的饰品而沦为“闲法”,公民意识也会滑向“臣民心态”而退回历史的原点。这样,守法精神变成对现实法律和正式制度的逃避,“潜规则”开始大行其道。
三
如果说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硬实力”的表征的话,那么,法治程度则更多的表明了一个国家的“软实力”,而公民意识又是这一“软实力”的文化心理基础,具有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以公民意识的培养为必要条件和前提。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守法精神的培育,而“守法”并不可简约为遵守实定的法律,守法首先强调的应该是对法律赖以存在的价值体系的认同和信仰,而不是对法律条文的死板恪守。否则,在没有反思机制和矫正机制的语境下,必然会滑向机械法治主义的窠臼,而最终使法治成为“恶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早就揭示了法治的双重内涵:“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因此,“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这就要求摈弃“书斋立法”和“官员立法”的流弊,开展深入的立法调查,进行反复的立法酝酿和意见反馈,推动公民有序和普遍的立法参与,改法律的“圈养”为“放养”的法律,以便在立法之初就使法律具备广泛的民意基础。同时,法治主要并且关键是对公共权力的规制,即法治是治国方略而不是治民的手段,这就要求所有的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必须带头守法,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守法并严格承担起了违法的不利后果时,才能唤起人们对制度价值合理性的普遍有效认同,激励人们作为“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的法治担当,从而使守法内化为一种公民素养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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