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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教育的法治之维

  现代公民意识孕育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之中,市场经济建立和运行对于公民意识的发展和逐步成熟具有特别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和革命性作用。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立基于财产自主、行为自愿和契约自由之上的平等交换的经济体制,其第一次至少在形式的意义上,使包括公民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真正成为了自己事务的主人。在参与经济活动时,每个市场主体都要独立、冷静地分析市场行情、预测市场走向,并自主地进行判断、自由地进行选择、平等地进行交易,其行为不允许他人强迫和挟制,选择的后果则自我负责和承担。不言而喻,市场所形成的自由平等原则,导致了先前人们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解体,人们变成了具有自主意志和独立人格的自治主体,从而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产生了人之为人的价值感和尊严感。这样,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品格,最终塑造了公民的独立人格和理性自律的精神。而市场的开放性,也使个体从狭隘的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中走出来,张扬了人性、开阔了视野,使每个人把自己同整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命运联系起来,从而激发了人们强烈的公共精神、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并实现了“公民”一词中“公”的成分的极大拓展与丰富。
  以“社会-国家”理论的二元分析框架观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市民社会虽然创造了政治国家,但是前者迅速被后者所“殖民化”,实现了二者的异化和同一,从而混淆了社会和国家运行机制的本质不同,模糊了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应有边界,使个人私益“公共化”为统治者的国家利益,国家公共利益“私有化”为统治者的个人利益。这种社会生活泛政治化的必然结果就是公域和私域的双重消失。此间,只会存在人的工具化和客体化语境里的“子民”和“子民意识”,根本谈不上主体自觉和公共论辩意义上的“公民”与“公民意识”。只有实现了市民社会的“去政治化”和“人的解放”,才最终使人们努力追求私利的自然属性和自觉维护公益的社会属性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并随着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分离与制衡,赋予了广大民众以“公”的体制性要素和结构性内涵,也给遵守规则、践履承诺和责任担当等公民意识的养成奠定了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于是,在“市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迈进中,最终完成了人类历史的近现代化转型,其间,优良公民意识的生成和培育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传输带的作用。可见,市民社会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也是公民意识得以存在的土壤。它通过展现社团功能形成社会多元化,以社会民主制约公共权力,用自治空间优化政治生态,从而培养社会成员的民主参与、自主自律和公共精神;同时,良好的公民意识又是法治国家良性发展的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构成了法治国家的心理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文背景。三者在互为因果和相互促进中,维系了一个充满生机挑战又和谐稳定的动态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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