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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教育的法治之维

公民意识教育的法治之维


周生蛟;倪洪涛


【全文】
  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一重要论述表明,公民意识教育已成为当代中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化民主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为此,探索中国公民意识淡薄的现状及其成因,建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在动力机制,寻求公民意识整体提升的路径选择,就具有了十分深远的政治意义。
  一
  公民意识是伴随着“公民”这一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对 “公民意识”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公民”范畴和体系全面理解的基础之上。“公民”一词这一舶来品来源于古希腊,在希腊城邦体制下,以奴隶主为代表的“自由民”享有平等、自由等种种法律特权,也只有这一小部分“自由民”才称之为“公民”,他们是城邦国家的真正主人和政治基础,而其他自然人则不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甚或完全不享有政治权利成为“会说话的工具”。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个自然人要成为“公民”不仅要强调其财富占有和出身状况等形式要件,从而为其投身公共性政治事务创设必要的经济基础和不竭的动力源,同时,还应该具备积极、理性地参与城邦司法审判和议事活动等政治过程的实质要件。因此,他把“凡是参加司法事务和自治机构的人们”定义为全称的公民。到了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等级制度下,封建主享有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种种特权,农奴等广大民众则被按照不同的歧视性标准定位于社会结构的不同等级,没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这样,在“家天下”的语境里,“公民”所包含的深刻政治意义和依附于这一政治意义之上的古典民主体制出现了历史性中断。近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自然法精神和民主理念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认知和接受的条件下,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转型,由宪法宪法性文件确定下来的制度性范畴。其以平等性和普遍性而显著区别于古代“公民”概念的特权性和贵族性。可见,“公民”并非天然的平等派,现代公民概念经过了一个不断社会化和普适化的历史发展轨迹,其所承载的宪政价值也是在不断完善中丰富的。但是,无论是发端之初,还是在经过历史沉淀后的今天,“公民”一词都昭示着独立自主的自治观念和理性政治参与的公共精神这一核心“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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