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受教育权”理论批判

  学习是一个追求真理的过程,也是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自我实现的过程。但是,这一切的顺利展开无不仰赖于“思想的自由市场”和独立的文化环境。而“受教育权”这一理论范式却使学习活动置于受教者与授教者力量、地位等过分悬殊的框架内,并且通过授教者的道德优势地位不断地强化着这种不平等的机制建构。如是,独立性文化泯灭,服从性文化风长,在工具化、客体化的人才观念指导下,人性尊严不张,本就淡漠的民主精神也会在支配理性中慢慢消耗殆尽。
  “学习社会”的到来和“终身学习”的不可避免,使学习不仅成为了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更是一种生存方式。它要求人们必须主动地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丰富自己的知识总量,在不断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顺应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和无法预料的工作挑战,而这一切使“受教育权”模式僵化、体系封闭和效率低下的弊端暴露无遗。就当今的大学教育而言,大学生是大学不可或缺的成员已是普遍的共识,这标志着大学生已从被动的受教育者的身份演变成为大学治理的主动参与者,大学生与教师等其他大学成员一道共同构成了“大学共同体”。既然是大学的成员和主人,“受教育”框架就无法自圆其说,“人的主体性理论”下的“学习权”观念就有了其不可取代的解释力、实践力和生命力。
  一言以蔽之,“受教育权”这一分析工具极易演变成为支配文化和服从文化的病灶。申言之,“受教育权”也正是支配文化和服从文化在教育领域里的逻辑结果和表现形式。故此,笔者以为,应该用学习权概念全面取代“受教育权”概念,特别是在“终身学习”已成为时代发展必然趋势的今天。如果将教育划分为启蒙教育即“成己教育”——认识自己的存在、养成教育即“成人教育”——培养调处群己关系能力和成熟教育即“成事教育”——培养科学精神、实现人生意义的升华,这三个阶段不无道理的话,[1]那么,“受教育”的理念必须随着上述教育阶段的递进而逐步弱化并最终退席。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精确[2]和人们对教育法制本质的认识偏差,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几乎都是以“受教育权(利)”范式展开自己的学理探讨和审判实践的,[3]人们只知“受教育权”而不晓“学习权”,既便提到了“学习权”一语也是在“受教育权”的意义上使用的,相互混淆、不分轩轾。而日本有的学者则将“受教育权”视为“学习权”这一基本人权在实定法上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亦不敢苟同。[4]笔者以为,“受教育权”的概念仅在上述“成己教育”、“成人教育”的阶段即未成年人教育时期才能有限制的和“学习自由”配合适用,而不适宜于“成事”教育阶段即包括大学教育在内的成年人教育时期,这一时期应该用“学习自由”或“学习权”加以描述。就我国大陆而言,在前高等教育阶段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学生还未满18周岁,认识能力和学习的自觉性都不强,因此可以在强调其学习的主体性和权利性的基础上,有限制的使用“受教育权”,而在大学教育时期,则只能称之为“学习自由”或“学习权”,不能以“受教育权”概念代替。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大量学生上不了大学而无法享有这项“受高等教育权利”的事实,否则的话,受教育权既然是人人享有的宪法权利,为何还有竞争性许可和“准入”的制度安排?而且至今无一例“高考落榜生”状告国家不作为的诉讼出现呢?可见,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周志宏所论:“严格说来,从学习权之保障的观点而言,受教育的权利乃是作为保障学习权之实现而存在的,也是学习权概念的下位概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