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障是一种半公共产品
原因在于:
1、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需求,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一面。事实上,马克思在《格达纲领批判》一文中已经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公共需求理论[6] ,他在书中指出,在进行社会产品分配时,要将用来应对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扣除。因为某些不确定因素,任何人均面临着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的可能,所以任何人都应该具有在其失业或年老时享有社会保障、满足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任何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享有社会保障,说明社会保障具有非竞争性,我享有并不妨碍你享有;社会保障的本质要求尽可能宽范围的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并且政府为国民提供的社会保障具有不可分割性,由全体国民集体享有,具有非排他性。在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高度发达、政府财政能力雄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可以完全由政府提供,这时候社会保障具有了完全的公共产品性质。如瑞典、挪威、英国等国的家属津贴,完全由政府负担[7] 。但事实上,完全由政府负担社会保障的国家很少,即使前面所说的这几个高福利国家,也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障都由政府提供,因为一个国家的财力有限,高福利必须建立在高税收负担的基础之上。
2、由于受经济条件和财政能力的限制,社会保障不可能完全成为公共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私人性,需由个人负担。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完全由国家负担社会保障是很不现实的,因为若完全由政府负担,会引起对公共产品的消费迅速增加,则对社会保障的提供会使政府财政面临巨大的压力甚至无能为力。所以大多数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是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即社会保障由政府和国民(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提供。社会保障实际上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种具有半公共性的产品。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的半公共性决定了税、费结合的筹资模式
社会保障是一个具有时空性的概念,因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它的产品属性会发生变化。目前国际上产生了社会保障“税改费”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高质量生活水平的追求,有些产品完全可以交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这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市场的力量尚不能处理好社会保障的配置问题。虽然现在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税收收入也正处于超常规增长的阶段,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的巨大,完全由财政保证社会保障的提供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政府、企业与职工共同负担的形式。
我国社会保障显著半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需采用税费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因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提供公共产品,被保障人须向政府纳税,另一方面因被保障人使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如同从其他市场主体那里因使用而受益一样,作为受益人须向政府缴纳受益费。
二、 我国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的部分积累型模式使社会保障资金具有税、费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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