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勒索钱财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应适用
刑法牵连犯理论认定为一罪
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有的是出于内心空虚寻求刺激,也有的是出于敲诈勒索钱财。因前两种动机而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只要该行为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即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行为人如果出于敲诈勒索钱财之动机而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的,究竟是认定为一罪,还是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此虽均认为应认定为一罪,但所依据的理论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系牵连犯,即行为人出于强索财物的犯罪目的实施了两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即手段行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目的行为(敲诈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之间有牵连,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断。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系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敲诈勒索行为,但其行为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二是侵犯了被害人(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本人赞同上述第一种意见。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同属“处断的一罪”中的数罪形态,而在理论上又有若干相同或相似之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混淆。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存在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而且往往可以找到数个结果和数个罪过。区别一个犯罪是牵连犯还是想象竞合犯,关键是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手段)或者结果又牵连地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其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其行为的复数性,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想象竞合犯是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在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中,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先是编造了虚假的恐怖信息,再是以此作为要挟手段向被害单位强索公私财物,且该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即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目的就是为了强索公私财物。因此,本案应为牵连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二、对勒索钱财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应从一重处断,不能一概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牵连犯是实质上的数罪,但因其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即牵连关系)的存在而在客观上降低了其社会危害的程度,其处断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在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其应择一重罪处断。因此,行为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究竟是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断,还是以敲诈勒索罪处断,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即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较重时,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反之,则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