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朱文娟;周晓冰
【全文】
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的几部法律而言,《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许是其中最为粗线条的,也是在实践中遇到问题最多的一部法律。
我们经常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兜底的法律,意思是:如果我们认为一个行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在《
著作权法》、《
商标法》和《
专利法》中都无法找到规范这种行为的条文时,我们就要来寻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帮助。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性和地位,但是却并不准确和科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们不能过分夸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而必须依据这样两个原则:(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从客观方面看,这种行为是不是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而对于是否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判断,要从这样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从经营者的角度,这种行为是否改变了行为人和竞争对手的市场评价,是否改变了双方的交易成本、交易地位和交易机会;二是从相关消费者的角度,这种行为是否改变了消费者对于行为人和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认知,或者改变(包括改变的可能性)了消费者在遴选商品和服务时的判断和自由选择性。
本文将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
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来具体讨论一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