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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规追诉五大证券犯罪

司法新规追诉五大证券犯罪


蔡奕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3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5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追诉标准作了规定。《补充规定》是对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为认定证券、期货犯罪与非罪的界限进一步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从而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补充规定》将原追诉标准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简单规定细化为9项追诉标准,分为四类:
 ● 金额标准: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
 ● 程度(比例)标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
 ● 性质标准: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 补充标准: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我们来看“ST亚华案”。ST亚华在2003年年报中未如实披露公司第二、四、五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也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12857万元)。ST亚华2003年年报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57550万元,2004年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67673万元。为此,证监会对ST亚华处以30万元罚款;对原董事长邹定民、原总裁杨恒、原财务总监陈建林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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