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迟晓然
【全文】
物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最大特点是“支配”,支配总是表示一种强势的力量,是一种意志对支配对象的主导,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一种支配者主权的观念。如果这样的一种支配还具有排他,即排除他人干涉的能力,那么就可以称作是任意支配了,在法律上这通常被称为绝对效力。物权为什么能够具有如此强的效力呢?有说这是法律所赋予的,的确任何法律权利都是由法律肯认和保障的,否则就只能归属于自然法上的权利。《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正是法律赋予物权以绝对效力的论证技术,其首先是一种法律说理技巧。《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如此才能获得普遍的公信力,才能真正的发生物权的效力,这是从静态的角度观察的结果。物权表明的是特定的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而这是物权的第一重含义,界定了人与物的法律联系;之后,这样的一种人对物的支配还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换言之,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支配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排他对抗则是一种法律效果,法律认为只有将特定的支配事实状态公之于众,使他人周知权利人是谁,如此才能产生一种受他人尊重而不为肆意干涉的法律效果
一、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公示原则之所以能作为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主要是由物权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
物权法是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财产法。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其一项基本特征。与债权相比,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而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起权利内容。从另一角度来看,即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正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它的排他、优先效力,就必须首先对物权这种进行公示。这是因为物权对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则不能对他主张物权。可见这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对世的效力,它的首要前提就是公示。并且,通过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它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公示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物权对世效力的来源,是物权之所以为物权而非债权的根源。可以说,物权的存在离不开公示制度,物权公示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并贯穿于整个物权。因此,物权公示作为物权的基本原则的地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能得到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