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制好文书。裁判文书的每句话、每个字乃至每个标点,往往差之毫厘,谬以千里,遗害无穷。不说极个别法官中的败类精心炮制的阴阳判决书或鸳鸯判决书,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损害;单说某些裁判文书的文理不通、病句连篇、生造法条、错别字层出、标点乱用,就足以让当事人和公众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降低裁判的公信度。裁判文书不是不允许出现失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作了明确界定,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应当对这些笔误以裁定的形式予以修正。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这样的问题在一个法官身上、一个案件当中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大河报》曾有一则消息题为“一份判决书错误30处”: 报道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最让人难以理解的错误是,把“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成了“河南省南阳省中级人民法院”。这不能不让人愕然!
第六,高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开叫卖(贱卖)判决书的黑色幽默,不仅是法院的悲哀,更是司法体制的悲哀!现行体制下公正目标的司法实现机制因为得不到社会其他制度的有效维护而表现得有些力不从心。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效执行似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把执行难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司法体制的缺陷也失公允。撇开司法体制和制度因素,对大多数案件而言,至少是在执行的某些环节上法院和法官是能够做到高效运作的。比如,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我们是否及时说明了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的,我们是否依法准许并及时提供了查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我们是否及时进行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是否积极依职权查找了被执行人财产,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执行人员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措施后,是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做好了解释工作,是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人员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被执行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存在错误而不履行,执行人员是否及时进行了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事实证明,当事人抱怨法院执行不力,往往就是因为法院和法官在处理上述细节问题上久拖不决。
第七,公开审判。不少人将公开开庭当作公开审判的全部含义,这种理解是片面和狭隘的。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旨,是要求人民法院敞开司法的大门,实现审判的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不仅公开开庭,还要依法及时披露一切与审判相关的各类信息,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只有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做到依法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司法审判工作才能取信于民。落实审判公开,必须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信息、查阅裁判文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审判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借助审判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