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严格庭审。庭审是彰显法律威严、展现法官风采的重要一环。庭审中法官与公诉人、律师和当事人互动,旁听者列席其中。法庭的摆设和清洁卫生,法官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乃至一个眼神一张脸色,都被当事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因此,审判人员应当做遵守法庭纪律的模范,庭审时应当特别注重着装、仪态仪表、言谈举止等,切莫“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比如,法官必须严格按排期开庭,即使诉讼当事人没有到场,法官也必须准时到庭等候;更换审判制服必须在办公室进行,不得在审判法庭内更衣;开庭必须着法官袍或法官制服,不得着便装或制便混穿;法官、书记员、值班法警在庭审中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规范,不得有挖鼻、挠耳、吐痰等不雅动作;法官严禁在庭审中使用手机。为防止当事人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必须自觉与当事人保持“距离”:在庭审前和诉讼中,法院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得有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聊天等亲近行为。这些细节问题表现的是法官的公正和对当事人的尊重,注重这些细节才能为司法赢得尊重和公信。2008年初,四川省西充县法院审判法庭上法官庭审着便装打手机抽香烟等“怪相” 遭到媒体曝光,引发网民大加挞伐。如果不能以此为鉴,我行我素,受到的损失不仅仅是个别法官无法赢得尊重,更严重的是庄严神圣的法庭被亵渎,司法公信力被大打折扣。
第四,均衡裁判。在刑事审判中,由于我国《
刑法》对同一种犯罪刑罚的上下幅度较大,从而使审判人员本身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量刑结果不平衡,一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屡屡遭受指责。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权威,最高法院正在着手部署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统一裁判标准之前,各级地方法院先行规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多发性案件毕竟是多数,比如“两抢一盗”、贪污贿赂、交通肇事等,我们只要对近几年本院判决的该类案件进行一番梳理,加以比较分析,探寻规律性,充分考虑量刑所应考虑的各种因素,统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公众的切身感受的关系,即可制定出相对规范的量刑标准。如此由点及面,才能实现量刑均衡在空间和时间范围上不断拓展。其实,不仅刑事案件裁判要均衡,民事、行政案件也不例外,只不过不如刑事案件受关注罢了。像司法拘留、罚款的法律规定也存在较大弹性,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样可能受到公众的诟病,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