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
对于股东为什么具有知情权,应该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指出,我们在谈论公司和
公司法时,往往认为,公司是一个营利性的组织,但却在有意无意之间忽视了股东和公司的管理人员(高管人员)也是商人,也具有营利性的本质。而这种营利性恰是股东知情权的依据所在。因为股东有大股东、中股东、小股东之分,他们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而管理层的利益也非与股东和公司利益完全一致,这当中存在实际的利益之博弈问题,换言之,大股东可能为其商业利益的需要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管理层也可能因其利益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如果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实际上就是使股东的投资行为处于一种盲目和失控的状态,当然会使其权益失控,正是因此才需要加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尤其是对那些对公司几无任何操控能力的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更为重要。一般来说,股东知情权起码应该包括下列各项:
(一)查阅权。查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保障股东的查阅权,才能使股东了解公司状况,监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新
《公司法》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凡是能反映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材料,股东都有权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财务会计帐簿。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但不包括财务会计帐簿。笔者认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都应得到同等的保障(操作程序可以有所不同),尤其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原始的会计帐簿,只有股东对公司情况充分了解,才能消除对公司财务报告中有关数据的怀疑,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受公司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暗箱操作。至于担心因股东的查询而害及公司利益,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不可将其混为一谈。各国法律对股东的查阅权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如美国《特拉华州
公司法》第220(b)条规定:股东或代理人(包括律师)有权查看公司的股票分类帐、股东名单和其他帐簿与记录,并有权复制或是摘抄。日本《商法》第239条第6项、244条第4项、260条之四第4项、263条广泛地规定了股东查阅公司重要文件的权利。这些法律对股东的查询权均未对像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