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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兼析当前国际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

  ②.冲突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这种规范是指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不进食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也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是一种程序规范,该规范是指以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转蛮实用的程序规范。它的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中的司法冲突,特别是司法管辖权、域外送达司法文书、域外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问题。
  3.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主要由以下各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部分构成: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海事法的有关部分等。
  这些法律又可以依其性质分为两大部分:
  ①.微观的交易法。
  国际经济法中的微观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
  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②.宏观经济管理法。
  国际经济法中的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四、国际法各大分支间的关系
  (一)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1.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国际强行法与传统国际法分支之间的联系
  ①.均属于国际法法律体系。
  ②.有着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如国际法原则和部分国际条约。
  ④.调整对象重合——国际强行法所调整的法律规范亦为国际公法中的条约法所调整;国际强行法所调整的各种行为也同样依其不同领域受到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③.目标价值相互联系——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最为核心、基础和重要的价值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都的到了体现、展开和具体化。二者一脉相承。
  (2)国际强行法与传统国际法分支之间的区别
  ①.强制力不同
  国际强行法有着绝对的强制力,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行为,一旦违背之,直接导致无效。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并没有这样的绝对强制力。
  ②.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强行法的适用范围具有绝对的普遍性,任何国际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之,概莫能外。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却没有这样的绝对普遍性,只是各缔约方遵照自己签署的条约遵守条约义务即可。当然,不可否认,国际公法中非属于国际强行法的国际习惯的适用范围也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
  ④.目标价值不同
  国际强行法保护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价值——如基本人权,国家的基本利益等。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保护的是一般性的价值,是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价值的具体化和展开。
  ③.利益基础不同
  国际强行法为整体国际社会,而非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利益而存在。一般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作为条约缔约各方协调的产物,往往仅仅顾及条约签署各方,而非整体国际社会的利益。
  2.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位阶关系
  简言之,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传统分支的上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处于国际法法律效力位阶金字塔的最顶端。国际强行法的产生,使得原本松散的国际法体系呈现出类似国内法的清晰缜密的垂直效力体系——这也正是国际强行法被誉为“国际宪法”、“国际最高法”的原因——国际强行法统领着整个国际法法律体系:
  首先,任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现有法律规范,只要与国际强行法相违背,都归于无效。
  其次,任何新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制定,都必须要遵守国际强行法的规范。
  (二)国际法三大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是:
  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国际性。
  ②.法律渊源有重合。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有趋势表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将占越来越大的比重。
  ③.法律作用相一致。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作用都在于划分国家之间主权的效力范围。
  ④.部分原则制度一致。
  二者有着很多一致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条约必须信守、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等等。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是:
  ①.调整对象和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是以各主权国家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国际私法则是以不同国家间的自然人、法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
  ②.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统一实体法数量不多,而且只在少数国家生效;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③.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法是国家间协议的产物,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一国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争议解决的方法不同。
  国际公法上的争议,一般都是通过国家间的谈判、斡旋、国际调查、国际仲裁以及国际法院来解决,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属于民商事法律争议,其案件大都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解决。
  (2)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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