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知道存在域(有)的维度不是单纯的一维,存在、非存在、反存在是有的三维。非理性的东西也是存在维度,也是有。人的本质不是单纯的理性关系。理性存在维度只是人存在的一种应然形式。而且黑格尔的理念是一种绝对的精神,但是这种绝对精神只能在世界历史中实现,没有真正的具体的现实性,现实的自我永远不能亲自看到、知道。黑格尔认为理念是真正的形式,是上帝精神,它具有神性,换句话说,在他那里,只有上帝是真正的、绝对的、真实的、永恒的现实,现实世界反而不是真实的、现实的。后来的科学哲学家胡塞尔就认为没有这种虚幻的世界历史的本质存在,主体可以直接直观存在的本质场(直至直接与上帝沟通!),本质就是可以直观的现象场在,它才是对主体自明的,真实的,现实的。两位哲人都认为自己的方法才是科学的哲学方法。从正面而言,他们都对。反之,他们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2)黑格尔反对无固定形式的本质内容,即那些认为形式是某种外在表现的观点,但他认为“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14】然而实际上内心深处知道的真理恰是无固定形式的!因为真理与主体意识在这个时候必然是同一的,直观的就是真理,真理就是直观的本质图象。黑格尔说,由于思想已提高为本质的形式,人们必须设法把法作为思想来把握。法的思想并不就是每个人从第一手方面所取得而具有的,相反地,正确的思维是对事物的知识和认识,所以我们的认识知识应该是科学的。【15】这里的真理首先在形式上是确定的,因为“在科学中内容和形式在本质上是结合着的”,【16】所以真理的内容也可以是恒久不变的。
四 法的真质的科学化
我们知道关于法的本质学说主要有: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自由说;事物性质说;民族精神说;利益说,等等。黑格尔和马克思都认为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由于他们的理论无实质性思维方法的差异,所以我们这里只选择黑格尔的意志说作为考察的摹本。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的本质因而是自由。这种单一性绝对化的法本质论是不能不让人质疑的,因为它为国家立法权威的绝对化制造了最有力的理论依据,而不是为科学法学的建立奠定基本的条件。在此,法与法律之间未加根本分化,法律成为自由意志的定在。我们认为,法的真质与主体的知道性不可分,其实法的本质恰恰是不自由,所以它的表象才是多维的,以争取实现意志的合理自由化。我们认为法律可以有本质,而法无本质,因为法律是纯现象,法没有外在的现象。法是存在,法就是法,法是不可解析的,所以法的真质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法的真质的多元性
中国学者郭道晖认为,法(此法当意为法律,下同)的本质是多面性的,因为法的现象是极其纷繁复杂的。为此他解释道,我们可以说法是上层建筑、法是控制社会的工具;也可以说,法是国家(或统治阶级、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是确定的、普遍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等等。这些都各自指出了法的某一个方面(内容与形式)的特性。这些特性的整合,才构成法的整体本质。如果说,法的初级本质是它的社会性(有人类社会才有法)。那么,它的第二层次本质则深人到法的意志性(它是社会共同体的意志、或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第三层次本质则是它的利益性(法不是超然于世的纯粹理念、教条,不论其为阶级的法还是全民的法,其共同意志的形成背后,都有共同利益的驱动,都是以维护一定的共同体、集团、群体的利益为动因);这种利益归根到底是决定于该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受制于客观经济关系、法权关系及其客观规律,而不能是个人的肆意妄为,否则将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从康德、黑格尔到马克思都认为,法的本质是自由。法自由(法意义上的自由,非哲学意义上或一般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则是通过法权利(法权关系)来体现的,权利就是可以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自由;而法权利的确认、分配和保障,又主要是依赖法权力(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因此,法的本质内容主要是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元或三维构成的。它们是法的核心内容、基石范畴,是决定法的本质属性的三元素、三角架构。可以认为,自由是法的根本理念;权利是法对自由的确认;权力是法的支柱。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种元素是构成法和法律的本质内容,法是这三种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组成法的三维,缺一不可。权利又是法的重心,权力则是权利派生的。如果把自由比作法的灵魂,那么,权利就是法的血脉,权力则是法的骨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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