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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辩证理念批判

  1、形而上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主观意志的形式化。
  2、矛盾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主观意志符合客观意志或者自由意志的实定存在。
  3、现象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绝对直观本质(相对真质)现象的自由意识的真理性表达形式。
  4、道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法是天道人心道德场在的明确化、现实化、规范化。即道德就是真质(绝对性的),真质就是道德,天人合一,存在-存在者一体场在下显现法理念。它可以包括道德法,八卦法,中庸法,五行法。如,在五行说视域中,法是权力整体阴阳五行运动的关系,是执法者行为五行相生相克关系的科学化、规范化、现实化。
  总之,法的视域可以逐渐扩大,各种法概念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有效的、科学的;法概念的各个不同发展表现阶段既具有时间递进关系,又可以表现为具有空间互补性。
  (三)法的三大定理
  依据法的实质概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重要的推论,成为关于法的认识的基本定理。
  1、法的第一定理
  【内容】
  法是意志自由规律,在没有不法因素时,一切存在现象(存在者)都是合法的。
  【解析】 法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人的自由意志,但是意志不等于法。法律也不仅仅是意志的现实化。只有消除所有不法因素的律法,才是真正合法的。显然,这具有理想性。同样也告诉人们,律法并没有完全绝对的权威性。
  2、法的第二定理
  【内容】
  法与道德(不完全同于阶级化、政治化的道德,或者是相反对的真道德,公德,大道,下同)不可分割,道德是法的本质场在之维度。
  【解析】
  法与道德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对立或者反对关系,也不是简单的一致或者统一关系,真质上二者具有一致的场在同一性。,所以,缺乏道德域的法律根本不是法。
  3、法的第三定理
  【内容】
  法与伦理(这里特指黑格尔的伦理概念,下同)不可分,法是伦理关系的定在。
  【解析】
  法与法律不等同。法律有合法与不法,有非法与反法关系。法是理性定在、是伦理形式。法律是实定的、实行的、具体的,只能在国家或者社会之后产生。法却是一般的理念可以在国家(或者法律)产生之前产生,国家是法的产物,先有法后有法律)。国家法律确定的伦理关系具有不法性,只有真正法的伦理关系才是真正科学的、现实的、合情合理的。
  三 法的辩证本质剖析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黑格尔关于法的本质的思想。注意,这里的本质是相对现象而言的虚无化或者纯粹抽象,不同于我们所说的真质或者实质概念。
  (一)法的辩证本质剖析
  1、真理符合说
  1)我们知道,在西方哲学史中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都认为真理是概念与实存的符合,人们也将其称做真理符合说。他们都认为,只有在这种对立关系中才能发现真理,直到黑格尔时代创立了辩证思维方法,关于真理的含义都没有发生真正实质性的改变,只是黑格尔认为只有思辨的方法才能发现绝对真理而已。黑格尔说过,哲学家的任务是发现真理,阐述真理,传播真理和正确的概念。真理还需要什么呢?它还需要被理解,并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对自由思维说来显得有根有据。这种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4】人如何在内心深处知道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靠主观对客观的扬弃么?那么主、客观不同质之间怎么能够发生实质性结合呢?怎么达到同一性呢?仅仅靠主观反映就可以完成这个任务吗?还是如马克思所言必须在物质世界得到证实的观点才是真理?真理精神化和物质化,最终都是认识的极端表达形式。所以,无论什么方式,我们发现真理符合说都是对人类意识的强奸,它不同意认识主体的平等性和自主性,不同意个体意识可能达到的真理性,只有少数人才能掌握真理,其他大众只有被动服从的义务。所以,国家需要君主或者领袖来掌握最高权力,以维护绝对秩序,为这种权力寻找合法依据。
  2)黑格尔说,真理需要被理解,只有思辨的真理才能真正被人理解。因为这种真理才是思想,舍此之外都是任性和私见,没有普遍性和真正的客观性。至于给自己保留肆意妄为的那种感情,把法的东西归结为主观信念的那种良心,的确有理由把这种规律看作它的最大敌人。【5】这里需要注意,黑格尔不否认在思辨之外也有真理,但是他认为只有思辨真理才是可以被理解的,其他真理和认识都不是思想,都是任性和私见,不是客观的,只有客观真理才是可以传播的。切不说这不符合人类认识历史实际,另外他还否认真理的情感内容,否认信念的价值,彻底否定真理的非理性,这就更加片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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