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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3)确认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时成立,可以促使保险人谨慎决定是否在同意承保前收取保费。预收保费对保险人十分有利,一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人身保险,保险人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追讨保险费,可以避免麻烦;二是有利于降低投保人的反悔率;三是可以临时占用投保人的资金。而对投保人而言,支付了保费却有可能一无所获。从公平正义的观念出发,享受了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4)保险人如果不愿意承担预收保费带来的合同成立的风险,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人身保险可以双方约定预收保费后给被保险人给予何种保障,或者在签发保单时才收取首期保费,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大都规定了犹豫期条款,投保人在签收保单后十天内可以不需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要回全部已交付的保费,因此预收保费事实上并不能降低投保人的反悔率,除非投保人由于看不懂保险条款等原因没有在犹豫期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对财产保险合同,可以通过诉讼索取保费,预收保费虽然可以避免将来的麻烦,但暂时不收保费也有缓解投保人的资金压力,从而鼓励投保的好处,保险人完全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预收保费。
  (5)对因预收保费而成立的合同内容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投保人支付了保费,就有权要求取得合理的预期,投保人合理的预期就是享受合同条款所带来的保障,因此投保单约定购买某种保险,就应依该种保险的条款确定合同的内容。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明示支付保费后可以获得何种保障,许多国家的保险法都对交付了首期保费但还没有收到保单的投保人提供一定保障,英国判例表明只要保险人敢收保险费,就要承担责任,不论合同成立与否,生效与否。即使投保人没有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也不能免责,没有交纳保险费,只能说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否定合同的成立。[3]韩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要保后,保险人应及时承保,在规定期间内,保险人没有意思表示,推定合同成立,如果保险人在承保考虑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在实务中有些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保险条款或保费暂时收据中对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提供一定保障,如在前述“信诚案”中,在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对预收保费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在“钟有来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人在两份人身险暂收收据上声明:“本公司在收到本收据列明的首期保险费,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手续,至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期间内(以不超过30天为限),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最高限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以上两案,法院都是根据此约定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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