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话题,我国著名罗马法学者徐国栋先生与我国著名法哲学家邓正来先生都深有感触并表有衷言。徐国栋先生在课堂上曾言及,他外出欧洲诸国参加罗马法国际学术会议时,明显觉察到我国罗马法研究水平与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或形象严重不对称。用徐教授他那绕有湖南人性格的话来说:“我们这样一个偌大国家,罗马法研究水平竟不如欧洲一个蕞尔小国!”[9]故而,每每懈怠的念头涌上心头时,他一想到中国的国际学术形象,就觉得做学问又有了无尽的动力。无独有偶,邓正来先生曾对人聊及这样一遭经历,据广西大学法学院魏敦友教授转述:在一次世界性学术大会上,格拉纳达主办方人员问当今圣哲德人哈贝马斯氏,为何不安排中国人发言?哈氏谔然:中国人有此需要吗?邓正来教授是勃然大怒:十三亿中国人就这样被轻轻地抹掉了,这是一个什么世界?![10]我们总是口口声声说,要有民族自尊心、民族自豪感,试问:一个民族的自尊心、自豪感是说出来的吗?大木雅夫先生用他的《比较法》击溃了我对日本人外语水平的(无根据)“轻视”,我们该用什么(或作何行动)来扭转“非我族类者”对笼罩于华而不实的“世界大国”光圈中的我们中国人的(无根据)轻视呢?
以上是我通读大木雅夫先生的大著《比较法》后,大木雅夫先生留给我之日本的国民气象。显然,我还未进入对大木雅夫先生《比较法》的文本分析;故而,对大木书的文本评析,自然地就被推移到下部分。
共同法
正如大木先生在其书“前言”中所说:“本书就是由那些讲义脱胎而成的,因此,我将其命名为《比较法讲义》。读者可能会时时处处感觉到它的讲义风格。”[11]我们知道,跟论文相比而言,教科书(讲义)的一个很大特点是题域相对广而论证比较弱。显而易见,要在一篇书评中对被作为教科书的大木书进行评析,我就不得不限定自己的“视域”范围,尽管我还是极有可能犯“舍珠求椟”的错误。
对于比较法研究的发展趋向,大木先生在书中言:“在此,我们看到了驻立于歧路口上的比较法。一条道路是萨莱伊所代表的共同法论,它把比较法明确为国内法的辅助科学。另一条道路则是达维德开创的主要法系论。前者是为广大的一般法学家开辟的道路;后者则具有讽刺意味地是从比较方法立场出发、至今尚未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今后‘比较法学家’的主要研究领域。”[12]虽说是“歧路口”,但当下国际上比较法学家的比较法研究差不多走的都是“达维德所开创的主要法系论”道路。从大木书的论述框架来看,大木雅夫教授选择的是达维德先生所开创的研究进路:大木先生在该书的第五部分论述的标题是“法圈论”,第六部分论述的标题是“法典论”,最后一部分即第七部分论述的标题是“法律家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在熟悉大木书文本后,我的这样一个疑问越来越强烈和清晰——大木雅夫教授真得是心甘情愿地走大木书所展示的这条研究进路?抑或仅仅是“无奈之举”?
我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基于以下理据:
其一、大木先生在论述“比较法的理论目的”之一——“深化法的认识与扩大法学视野”时,曾提到:“国际间的相互理解正是比较法的期望,因为正如远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近有我国的杉田直治朗所说的那样,国际和平是比较法的最高愿望”[13]、“达维德指出:比较法的这一功能(达成国际和平——引者注)在现代已成为最重要的”[14]。我觉得大木先生所列举的比较法的其它“理论目的”—— “确认法的发展趋势”和“认识各法律秩序的共同基础与确定理想类型”,或“实践目的”——“为立法提供资料”、“法律解释的辅助:普遍性解释方法”和“其它实践性功能、特别是法的统一功能”,跟比较法所欲促成的“国际和平”的目的相比,简直是不可同日而语——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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