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人权概念上,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始终存在着巨大分歧。西方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人权的理解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由主义为核心,以自由权为重点。它们遭到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对,后者往往强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沃伦•霍勒曼的文章《西方人权运动中的个人主义》,就分析了这种状况。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试图调和不同的观点。《宣言》肯定,在人权问题上应当考虑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但强调,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各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它代表了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上最广泛的共识。在学术界,一些人也致力于从新的角度论证人权:美国的罗尔斯从“作为平等的正义”角度建构了人权的基础;英国的米尔恩主张在“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的意义上确立对人权的统一认识。
人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在最近的几十年中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在
宪法中规定公民权利并赋予法院审查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保护机制。“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案件(摒弃种族隔离)、米兰达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戈德伯格案件(终止福利的正当程序)等众多案件的判决,似乎提供了成功的范例。而在欧洲,众多国家参加了《欧洲人权公约》,并接受超国家的机构——欧洲人权法院——的审查,更是史无前例。德沃金等学者讨论的“基于良心的违抗”,同样把人权提升到高于法律的地位,虽然他们的讨论多半仍在各自的
宪法框架内进行。
然而,人权的实现不仅仅是法律的事,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现有的法律体系会成为实现人权的障碍。法律上对妇女的歧视,在许多国家都已取消了;但消除歧视、实现真正平等,是一条漫长的、到今天都还没有终点的道路。托马谢夫斯基的文章《妇女权利:从禁止歧视到消灭歧视》,向我们展示了社会习惯和宗教对落实妇女权利的制约。简•汉考克的著作则向我们证明,法律所确认的现存权力关系使它倾向于回避环境恶化、人权遭到侵犯的现实。
当今世界已经初步形成了人权的国际监督和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对于改善世界范围内的人权状况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联合国以检查-报告-行动为框架的监督手段,受到联合国自身权威的限制,也受到联合国决策机制的限制,实际行动能力有限。西方国家对人权事业的热心推动,在别的国家却常常遭致反感。当他们的人权外交与自身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交织在一起时,就更加可疑。而当他们以人权名义进行的战争导致大量无辜的伤亡,其道德正当性也就失去了。这一切向我们预示了人权普遍性与地方性的难题,追求人权的目的和手段之间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