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南方的奴隶制度是一个鲜明的反面教材。奴隶出身的废奴主义者道格拉斯斥责奴隶制是“对人类的羞辱”、“对共和国的嘲弄”;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在斯科特案件判决中仍然认为“奴隶不是公民”。这场争论最后以长达4年的惨烈内战宣告终结。但林肯签署《解放黑奴宣言》、结束种族奴役之后,黑人还不得不为反对种族隔离、争取种族平等而斗争。马丁•路德•金在华盛顿“自由进军”集会上“我有一个梦想”的著名演讲,表达了一个尚待实现的人权梦想。
与此同时,欧洲的工人阶级愤怒地发现,在“令人陶醉”的经济增长的同时,他们却生活在“令人惊骇”的经济贫困中。他们意识到,在那种资本主义经济结构下,劳动生产力任何新的发展,都不能消除劳动群众的贫困。马克思和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工人阶级的领袖们号召工人们组织起来,实现自身的解放。由马克思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及《临时章程》,表达了工人阶级的主张。
广大的妇女们呢?她们被排斥在人权之外:她们没有财产权,没有选举权,没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1848年,一群美国妇女在塞尼卡福尔斯发表的《感伤宣言与决议》声言,“人类的历史是一部男人对妇女不断伤害与掠夺的历史”。1872年,当妇女权利活动家苏珊•安东尼因“非法投票罪”被起诉时,她宣称:“是我们人民——不是我们男性公民,而是我们全体人民——在当时成立了这个联邦。”
20世纪被称为“人权的世纪”。然而,这个世纪却见证了人类历史上最惨绝人寰的屠杀,奥斯维辛集中营作为有组织、大规模的种族灭绝的象征至今令人不寒而栗。虽然人类历史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暴行(例如16世纪西班牙人在美洲的屠杀),但没有一次如此深刻地震撼着文明世界的良心,如此强烈地昭示着普遍人权的意义。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联合国宪章》表达了对基本人权的信念。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重申并确认“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宣言》列举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内容广泛的人权,并要求各国采取渐进措施落实各项权利。这份《宣言》无疑是世界人权史上最为重要的文献。继《世界人权宣言》之后,联合国分别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以及其它十余个人权公约,供各国签署。这些公约已经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国际人权文献在两个方向发展了人权概念。第一,在人权的适用对象上,普遍适用于所有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关于这一点,胜雅律的文章《从有限的人权概念到普遍的人权概念》做了生动的阐释。第二,在人权的内容上,从早期的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发展到社会权利,并出现了包含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在内的“第三代人权”,即集体人权。“三代人权”的观点自从法国学者卡雷尔•瓦萨克提出后,现在已经成为理解人权发展的一个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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