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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历程:《人权二十讲》导读

  长期处于基督教会统治下的欧洲盛行着对宗教异端的迫害。其中一个著名的例子是,西班牙的塞尔维特因为反对“三位一体”的正统学说,被新教统治下的日内瓦当局用火刑处死。伏尔泰等众多的人道主义者也纷纷加入谴责宗教专制的行列,呼吁宗教宽容。由杰斐逊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从法律上宣告了政教分离和思想自由。人们从教会手中争得了自由和权利。
  早在英国“光荣革命”时期,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论证:人类天生自由、平等和独立,他们自愿联合组成政府;政府的统治必须获得人民的同意,并遵循人民的利益;君主违背人民的信托就是对人民的背叛,人们有权更换政府。后来,法国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1776年《美洲独立宣言》都重申了同样的观点。人们从君主手中争得了自由和权利。
  在社会等级最为森严、专制压迫最为盛行的法国,反抗的呼声也最为强烈。西耶斯写于法国大革命前夕的《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等小册子,申述了特权阶层垄断一切的可憎以及对第三等级什么也没有的不满。这些言论,与卢梭等人的论述一起,揭开了革命的序幕。在革命中,人们从特权等级手中争得了自由和权利。
  对人权的诉求在法国大革命中达到了一个高潮。在风云激荡的革命中,法国国民公会公布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它第一次以代议机关的名义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是“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法国《人权宣言》标志着旧秩序的结束,代表着“新时代的信条”。而潘恩在这一时期写的《人权论》,则为人权作了最雄辩的论述。
  历史后来证明,18世纪的人权宣言不是人权历程的终结,而仅仅是一个开篇。实际上,就在国民公会有关人权宣言的辩论中,罗伯斯比尔斥责那部宣言草案绝对的财产所有权损害了其他公民的利益,批评宣言草案忽视了“把一切人和一切民族团结起来的博爱义务,以及他们互相帮助的权利”。以后围绕人权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一思想的延伸,虽然不一定提到罗伯斯比尔这个名字。
  19世纪不是一个人权旗帜到处飘扬的世纪。一方面,天赋人权的观念被人嗤之以鼻:边沁所开创的法律实证主义把道德驱逐出法律领域,从而把人权降格为法律的赐予;而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鼓吹“适者生存”的理论,对弱者的人权更是不屑一顾。另一方面,人们对前一个时代抽象的人权口号掩盖下的种种社会不公提出了深刻的批判。不同的社会群体,从奴隶、工人、妇女到少数民族,发现他们被排斥在社会之外,并为自身的权利进行了喧嚣激烈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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