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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杭萧钢构案”的法理评析

  1、内幕信息的基本内涵
  内幕信息又称为内幕消息、内线消息、内部消息等,各国对之规定不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从内涵上和外延上对内幕信息进行了界定,我国《证券法》第75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该条规定了内幕信息的内涵;同时《证券法》第67条和第75条的第二款对内幕信息的外延进行了规定,另外,国务院颁布的《禁止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条例》等行政法规中也有类似规定。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内幕信息都具有以下两个共同特征:
  (1)非公开性
  内幕信息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信息尚未公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信息是否公开是正确认定内幕交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对于信息公开的标准并不统一。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只是在《证券法》第70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开,其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证信息的充分公开,让社会公众和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在认定信息是否公开的标准是实质的公开标准,即信息经法定方式披露,并被市场消化、吸收后,才被认定为“公开”。例如美国确立了“有效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由某信息公布之日算起,到市场消化、吸收该信息,并引起股票价格变动之时,才认为信息已经真正的公开,至于这一段时间究竟有多长,美国的司法判例认为,应视公司规模的大小和和公司知名度的高低来判断,对于知名度大的公司比小公司需要的时间要短一些。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实践中,我国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公布时实施临时性停牌,实质上也就是便于投资者消化该信息。
  (2)价格敏感性
  所谓的“价格敏感性”,即信息的重大影响性,能够影响到理性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欧盟的《反内幕交易指令》认为,凡对证券价格或交易行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具有价格敏感性,只要有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即可,无论其该信息是否必然发生。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对重大信息(Material Information)的解释是:“如果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他作出投资决策时,可能认为这个被忽略的事实是重要的,那么它就是重要的,换句话说,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作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信息的性质,那么,那些事实也是重要的。”[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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